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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强征的事可说屡见不鲜,只要没有死人,什么钉子户房子被扒、什么田中的青苗被毁,简直不值一提。今年9月7日,江苏沛县一拆迁项目发生一起惨剧,一位名叫王世兰的92岁老太被倒塌的房屋掩埋,家属和消防战士从废墟中将老人挖出,但已无生命体征。死者家属称,房屋是被拆迁工地的挖机推倒的。随后,当地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那个开挖机的陶某刑事拘留,这事儿在网上也就热闹一阵子。
黑白无常似乎算好了索命时间,12月7日,四川长宁县再度上演类似的悲剧,不多不少,距离王世兰之死刚好三个月,被活埋的依然还是一位老太。据说事因阻拦征地修路;当地村民拍摄的现场视频和图片显示,周姓老太太遗体被埋于坑中,全身被泥土覆盖,只留出半个头(头部有血迹)和一只手。看了视频截图,那个叫惨绝人寰的形容词不禁跃然纸上!
据媒体报道,长宁县委宣传部于12月8日发布通报称,事件因施工操作不当致人死亡,推土机驾驶员与施工现场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活生生一个人在推土机前面,敢直接推土过去,还掩埋这么深?居然嫌犯连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够不上,好一个“操作不当”?!
根据刑六134条规定,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前提应是指生产、作业合法,只是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否则,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就应当适用别的罪名。
死者的孙子王源说,事发前一两个月,村里提出要征地,村里有人不同意征地,因为不满意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其中就有自己的爷爷和奶奶。王源说,按面积计算,他们家应该得到11000元的青苗费,但这笔承诺的赔偿款一直没有收到。而官方的通报称,这起事件涉及的“古下路建设工程”,系四川全省统筹安排建设的农村公路改善提升工程,在下长镇涉及征地农户216户,与其中195户签订了用地协议,对签订协议的农户兑现了青苗补偿。据此几乎可以断定,王源所言属实。本案中,施工单位的施工侵害了签订协议农户的合法权益,他们没有出面维权,你施你的工也就罢了,当未拿到征地补偿款的周姓老太太来到工地理论,你却把老人家活埋了,怎么说都与重大责任事故的罪名无关。本案如果能拿“操作不当”作为挡箭牌,那前述的沛县拆迁项目惨案,当地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那个开挖机的,岂不是搞错了?
笔者以为,推土机驾驶员的行为,似乎更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有一个细节,王源说,十多天前,从自己家门口开始,修路工程就已经开始了。他的爷爷曾在开工时前去阻拦,结果手指被推土机的车门划出很大一条口子。“因为这件事,他们暂时停工了,但是昨天又开始了。”王源说,“7日事发时,爷爷因手指伤口还没好去了医院,只有奶奶一个人在家。我奶奶看到他们又来施工了,就拦到推土机前,不让他们修。”有了前车之鉴,仍然我行我素。明明看到有人在挡车,既然是“操作不当”,应该是控制推土机才是,但行为人被利益冲昏头脑,还是让推土机往前推,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直至把老人家给活埋了。
长宁“老太被活埋”事件,故意杀人变成“操作失误”,明显是在为施工方开脱罪责。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更多的只是被判缓刑。
农村公路改善提升工程,无论是对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对当地村民的出行,无疑都是一件好事。但好事办成坏事,究其原因,剪不断理还乱。公路工程是暴利工程,一般利润在30%左右,涉及到拆迁或征地的,相关地段的豪强(如村干)都会视之为“唐僧肉”,一些“钉子户”也确实存在,因此,有关部门乃至基层政府为免却烦心事,也乐意作个顺水人情,让这些人承包。像四川省农村公路改善提升这类形象工程,更需要赶工期,由此形成尖锐矛盾。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四川省2015—2017年农村公路改善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将对目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地区,纳入“负面名单”进行管理。意味着包工头如不能按期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唐僧肉”却可能吃不到。施工方既要赶工期,又不愿给周老太的家11000元青苗费,于是,才有现在的悲剧。或许正是基于上述考虑,长宁官方才弄出一个莫名其妙的“操作失误”来,草率给案件定性的同时,也好给自己一个台阶下。
“老太被活埋”,丈量故意杀人与操作失误的距离本地狱人间,硬要与后者扯在一起,天理不容!违法犯罪分子不严惩,背后的施政责任不追究,类似灭绝人性的事件还会发生!文/郑智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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