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特别提出,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从而对进入法官员额的各级法院院长、庭长实质化办案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根据《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理案件是其首要职责。但长期以来,优秀法官走上领导岗位后,却往往不再亲自办案,多数通过听取汇报、审批法律文书等方式来实现审判职能。在实行员额制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院院长和庭长们,会不会只拿入额津贴而不实质性办案,人们的确有不少担心。 最高法院下发的这一《意见》,则是正面回应了社会关切,而且摆明了一种态度:入额院长、庭长不仅要办案,还要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确保“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虽然这一《意见》对院长和庭长们的办案数量及质量的要求都已非常具体,甚至规定了院庭长办案的数量。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能否真正地让他们实质性办案,达至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仍然面临不少挑战。 以办案数量为例,所有法官都清楚,不同的案件,所需要的精力可能是天壤之别,有的案件可能一个小时审结,有的昼夜加班也可能需要耗时数月。因此,满足数量的要求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 再以一个具体案件的实践审理为例,我国审理案件并非简单地坐在法庭上听讼,往往还会包括庭前准备,庭审资料整理、裁判文书制作、判后释疑,甚至接待当事人的信访。如果法院院长和庭长只是在法庭上坐坐,对裁判文书把把关,这不能再说是“挂名”,但和普通法官办案也不能算是一回事——同样是一个案件的办案法官,普通法官的工作量仍然可能数倍于院长和庭长,有的领导仅仅是动动口,挥挥手就算作自己名下的一件结案,大量的劳动可能落在了合议庭其他成员身上。 因此,在提出院长、庭长办案数量底线等要求后,为了让他们能够切实和普通法官一样,真正履行审判职责,将来在试行一段时间之后,或许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制度。 比如,对于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不妨明确每月拿出几天时间,只履行审判职责,而不再承担行政性的领导职责。另外,也或许可以要求,院长和庭长要办大案、办难案、办新类型案,而且要亲自办、主审办、全程办,并且对案件能够真正负责。 当然,信息公开和外部监督很重要。院长和庭长每年办了多少案件、办了哪些案件、在案件中的具体职责,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在提请人大任命更高层次职务或者调任其他审判职务时,院长和庭长应当报告自己参与办案情况,接受人大监督。依靠有力的监督,才会避免实质性办案目标“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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