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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状告幼儿园 呼唤学前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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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4:15: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艾毅幼儿园发公开信称该园5岁男孩小健(化名)有“特殊儿童倾向”,被小健母亲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院,在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后,小健母亲选择上诉。昨日,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改判艾毅幼儿园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并在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中公开发表不少于10日的致歉声明,赔偿小健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月3日《新京报》)

  这涉及到儿童权益的保护问题。这件事的发生,再次凸显法律在学前教育中的空白。

  事情的起因是母亲发现孩子在园内被推搡、拉扯,与园方协商未果后,在微信公众号发文,指责小健所在的艾毅幼儿园老师长期对孩子的暴力殴打行为。之后幼儿园向百名家长送达公开信,对小健使用了“具有特殊儿童倾向”、“给予特殊看护”、“不断出现的异常”、“心理专家介入孩子的诊断”等表述。

  问题并不复杂,幼儿园之所以不道歉,或许感到“好心不得好报”,因为幼儿园主观上认定小健“具有特殊儿童倾向”,进而“给予特殊看护”。幼儿园做了医生的事,这本身就考虑不周到。至少应该根据老师观察的现象,与家长沟通。幼儿园在这里错失一招。而园方的公开信的措辞更是欠妥,幼儿园称“特殊倾向”系中性词的理由,这只能是园方的主观感受,站到家长的立场,从一般人认知程度出发,涉案的表述以学校名义说出,难免不会有家长提醒孩子离小健远一点,进而在孩子中传播开来,这对孩子的伤害是不可低估的。

  从这次事件来说,幼儿园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或许是幼儿园一直不认错的根本原因。

  我国保护儿童的法律看似很多,但多是原则性和倡导性规范,并未确立起严格的保护责任,也并未充分考虑到校园内的种种因素,在防范“身边人的伤害”上预见力不够,在刑事治罪上难免捉襟见肘,透露出无奈与尴尬。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确立起儿童主体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我们作为缔约国,还没有把儿童的权利通过法律体系加以认定,在一些方面还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这两部法律规制的是六周岁以上的受教育者受教育的问题,学前教育还存在立法空白。因此,大量的侵害幼儿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有幼儿园发生大火的、有幼儿园老师掌掴幼儿的、有幼儿之间相互欺凌的、有幼儿用餐中毒的、有平民子弟上不起的天价幼儿园的……这一切都构成了对学前教育的威胁。尽快出台一部法律规制学前教育迫在眉睫。通过把幼儿园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系,加大相关投入和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确立学前儿童的保护规范,并向家庭、社会等多方位宣讲儿童权利,尽快改变传统文化中不良积习。

  教育是社会的横切面。某种意义上,对待儿童的态度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面对形形色色的幼儿园事件,我们必须立即行动,因为儿童就是未来。(南方网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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