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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开除”哪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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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20:1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据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目前,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贵州、云南这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

  “多子多福”、“养儿防老”,这曾是很多国人的传统观念。在此观念作用下,“超生游击队”屡被爆出。特别是农村,往往也是超生行为发生的重灾区。为此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对超生行为予以遏制。当然,依法处理超生行为并没什么不妥,但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或“直接开除”则显得太过霸道。甚至于可以说,如此野蛮规定已经与法律相抵触。

  空穴来风,未必无因。在很多人思想观念中,超生开除根据在于计划生育法。只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此项内容,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可见计划生育法根本就没有企业员工超生开除之说,以其为依据已经混淆了适用主体问题。

  企业超生开除不仅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还违背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种情形中,并没有明确包括“职工超生”。若是企业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写明超生开除这一项,但企业却以超生为理由开除员工,则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与《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发生了冲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维护法律权威性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是法治社会必须奉行的基本规则。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依法治国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或“直接开除”的规定就是于法无据。事实上,早在2015年妇女节前夕,北京市二中院就曾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无权开除超生员工”。

  其实,近年来放开的单独二孩政策遇冷,已经足以说明超生并不会成为普遍行为。人口老龄化不断提速语境下,低生育率越来越成为迫切问题的今天,“超生开除”规定显得很不符合时宜。退一步来说,这种企业开除超生员工做法也不统一。7个省份可以开除4个省份直接开除,同一件事在不同地方导致结果不同,这本身就已经违背了法律公平原则。

  由此可见,对企业员工而言,若违反计划生育可以给予处理,但却不能从劳动权上进行限制,否则便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也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抵触。不管是规定对企业超生员工可以开除,还是规定对企业超生员工直接开除,都违背了法律本意。如此重法乃至“恶法”,与法治中国而言也是格格不入。企业对职工有更多理解,已成时代的呼唤。(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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