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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超载”公交司机,是警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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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0 08:15: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了一名驾驶915路公交车、因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吴某,这是西安市第一位因严重超员被刑拘的公交车驾驶员。经过现场检查,该车核载39人,实载60人,超员21人。交警在将乘客转运后,依法将该车辆扣留。(10月28日《武汉晚报》)

   


    看到《武汉晚报》几个字,我得首先鄙视它一下。因为两年前该报曾刊发过笔者的一篇文章,我在微博上多次讨要稿费,该官微(@武汉晚报)却不理不睬,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真是奇葩。

    该文也很奇葩,使用的标题叫《公交司机超载被拘的样本意义》,旗帜鲜明地对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所谓“超载”驾驶员的做法予以声援,意思似乎是敦促全国公安系统学习临潼公安的做法,对严重“超载”的公交车司机实施刑事拘留。

    不过,如果这样的处理思路值得推广,我敢保证,自公交车诞生且有“超载”说以来,所有公交车辆都有超载情况,不分城市,不分线路,不分驾驶员。那么按照这样的思路去处理公交车司机,我敢保证百分百都涉嫌危险驾驶罪,百分百要进看守所,中国城市公交立马全线瘫痪。

    我理解临潼警方师出有名,他们依据的是《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所列“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这个规定,有了这个“尚方宝剑”,其它仍未废止的规定就可以完全忽视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客运车辆超载的最高处罚是“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无对超载客运车辆驾驶员实施刑罚的规定。

    而西安警方一方面对“超载”普遍存在且并未发生后果的该公交车驾驶员实施“突然袭击”,实施刑事拘留,另一方面却对其他公交车驾驶员仍在“超载”行为视而不见,这种处理方式是极不合理的。当然,或许西安公交自此就绝不“超载”,以免让司机无故受累。

    笔者还要提醒临潼警方的一点是,该被刑事拘留的司机是按照行业规范驾驶公交车的。因为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城市公交按每人0.125平方米核定载客数,也就是1平方米内不超过8人就不算超载。而事实上,公交车再挤,1平方米也很难挤下8人,因此再拥挤的公交车都算不上超载。也就是说,有关“超载”问题,实际上在法律法规层面也存在着“双重标准”。笔者理解《刑法》作为上位法,其权威性显然高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但话又说回来,执法机关面对这种“相互打架”的国家政策法规,首先该做的是提醒“顶层”修改现有不合理规定,而执行中更应该充分考虑这个现状。

    就该司机而言,其行为无疑是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西安市公交公司管理规范的。那么在全国,也包括陕西西安甚至临潼所有公交车均“超载”的情况之下,独独处罚这名司机,而且似乎是“顶格处理”,就显得相当“无厘头”了。这对于一名守法公交司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如果这样的刑拘有理,那么全国公交车驾驶员长期在警察眼皮子底下肆无忌惮地“超载”,而警方一直“放他们一码”,此前从未追究过他们的危险驾驶责任,是否应该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而言,对涉嫌危险驾驶行为长期视而不见,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依笔者愚见,临潼警方历史性、开创性地处理“超载”的公交车驾驶员,如果不是公交公司与警方有啥纠纷,甚至执法警察与当事司机有私仇,那就真的难以解释了,无疑是警权滥用。当然,但愿是笔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概无疑问,《武汉晚报》这篇文章所称颂的“样本意义”实属未经大脑思考的臆断。在城市化高速推进,私家车还不普遍也不允许过于普及,出行时间高度集中,市民很在乎车费开支的当今中国,有什么好办法解决公交车“超载”问题?

    一方面,通过大量增加公交车数量来疏缓公交运输压力显然不现实,因为这不仅将加大市区道路的承载压力,也会增加道路安全、排气污染等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对于公交企业来说,大量增加车辆、司乘人员后,增加的运营成本还得由乘客负担,虽然政府会有一定的补贴,但毕竟是有限的。此外,因乘客在时间段上的不平衡,不允许“超载”的公交运营模式下,高峰期一定是乘客“等下一辆”成为主流。这就如每年“春运”期间,铁路部门是严格执行客运列车核定人数,还是通过卖“站票”疏解旅客更为合理?我想根本就不用讨论。

    窃以为,危险驾驶罪所称的“旅客运输”有必要区分长途客运与市内公共交通的区别。因为长途客运往往车速很快,超载会导致车辆惯性过大,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时疏散逃生困难,还会降低乘坐的舒适度。但市内公共交通一般车速较慢,且乘坐时间较短,对舒适性要求不是很高,因此应区别对待。为消除法规“打架”的尴尬,当务之急是对危险驾驶罪重新定义,明确“超载”概念不包括市内公共交通。同时,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车辆,取消人数核定之规定。文/周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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