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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运钞车击毙挑衅者需要更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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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9 08:0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东莞长安镇10月27日发生押款车武装押运人员开枪毙人事件,隶属于俊安押运公司的运钞车遭到黄某拿砖头追赶砸窗,镇政府通报称押运员“多次警告无效”后,用防暴枪发射橡皮子弹“鸣枪示警”,黄某中弹倒地,经过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这起暴力事件中,该押运公司资质齐全,而在人们的一般看法中,武装押钞车属于高戒备的车辆,押运人员在特定条件下,拥有开枪的合法权力。这也是为何在事实当初,舆论一边倒地为黄某的行为感到困惑,模糊地支持开枪的原因,甚至于怀疑黄某有精神问题。

  目前进展是公司与长安镇给出了初步的通报,但随着媒体深入了解,显现了一些更值得重视的信息。有目击者声称,黄某之所以追打运钞车,是因为他此前与运钞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运钞车没有停车,他才拿着砖头追上前去。这个信息有待进一步的确认。

  如果目击者所说的是事实,运钞车开枪击毙挑衅者的事件就有了另外一种讲述方法,随之而来的开枪直至击毙黄某的应对方式,就有了可推敲之处。在当时的情况下,运钞车是不是处在不开枪不足以制止险情的境地?警告与击毙的升级过渡是否符合规程?

  对于新出现的交通事故的前因,更需要有真实、完整、公正的披露。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开枪击杀黄某这个后果是否成立的关键。换言之,“运钞车遭到追砸然而开枪脱险”,与“一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运钞车枪击事故中另一方”,开枪的理由就会显得很薄弱。

  易言之,黄某是如何与运钞车过不去的,而且采取了明显与押运员武装能力不相称的打砸行为,都需要合理的解释,尤其是目击者提供了全新的场景还原,就更应该得到严肃对待。这不止是给黄某及其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更有责任对社会舆论做出澄清。

  运钞车被赋予武力,可以有条件剥夺生命,这就要求它必须具有极其严格的动武规程,其枪械操作人员更应该十分清楚开枪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只有这样,运钞车才能是可敬畏的合法载具;假如规程含糊、押运员对界限懵懵懂懂,运钞车就可能演变为可怕的东西。

  对处于工作状态的运钞车退避三舍,尤其防止有让人误解的动作,引来押运员用枪指头,几乎是常识。但在另一方面,押运公司不当使用枪械的情况也时有耳闻,有押运员用枪自杀的,有内部人员劫持运钞车的,有误杀路人的,种种不当事件的阴影也投射到东莞这个案例上。

  换言之,除了强调押运公司有武装权、有开枪的权力,也需要合理论证黄某在这一悲惨事件中具备的人身权利。这是权力与权利在具体情境下的相遇、冲突的又一起案例,权力需要自证对权利的压倒式处置是恰当的、合法的。实现这个目标,都离不开真相的充分还原。

  总的来说,到底是黄某反应过激,还是押运员操之过急,现在因为出现新的线索被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长安镇及押运公司的通报明显不够用,这起押运员开枪击毙挑衅者的事件需要全面调查才能有结论。这个结论要令人信服,而不是扩大对运钞车的疑虑与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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