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如下: 一、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为12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中协商选定。参加协商选举会议人员的选定工作于201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协商选举会议定于2018年1月在北京召开。 四、协商选举会议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应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适当注意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五、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指定召集人召集。 附件: 台湾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 (据2016年统计) 代表数 北京市1370 6 天津市951 4 河北省613 3 山西省165 1 内蒙古自治区243 1 辽宁省1468 6 吉林省232 2 黑龙江省291 2 上海市3935 6 江苏省1531 6 浙江省2190 6 安徽省795 3 福建省17023 15 江西省1756 6 山东省949 2 河南省506 3 湖北省1031 2 湖南省1003 3 广东省3920 9 广西壮族自治区448 2 海南省3861 9 重庆市476 2 四川省524 2 贵州省218 1 云南省426 2 西藏自治区0 0 陕西省308 2 甘肃省364 1 青海省82 1 宁夏回族自治区70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7 1 中直机关4 国家机关6 中国人民解放军2 总计46836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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