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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能取代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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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8:46: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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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9日被判死缓,不得减刑,成终身监禁第一人。 [保存到相册]






  10月10日,既是辛亥革命105周年纪念,林语堂诞辰,同时也是国际废除死刑日,联合国官方微信公众号10日发布文章《二十一世纪没有死刑的一席之地》,明确表达了废死的态度。而也就是在昨日,原云南省省委书记白恩培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在河南省安阳中院接受审判,被判死缓,依法改判无期徒刑之后不得减刑,被认为终身监禁第一人。为何腐败罪行被判死缓越来越多,终身监禁能否取代死刑成为顶格刑罚,中国现阶段可以废死吗?

  十八大以来,腐败案件无一例死刑立即执行

  准确来说,死缓并不是刑罚的一种,而是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方式,但是一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基本没有条件达成执行死刑的法律要求。所以死缓也被看成是“生刑”的一种,有媒体曾报道称,被判死缓,最少服刑15年可以出狱。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的反腐败的力度,对腐败官员的查处越来越频繁,但是据媒体统计,十八大后落马的近80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发现,迄今为止,只有谷俊山一人被判处死缓,白恩培成为十八大后死缓第二人,至于死刑立即执行截止目前还是零记录。

  以往,腐败官员即便是落马,依然存在一些社会关系可以动用,在减刑和假释上具备有利地位,从统计数据上看,腐败官员获得减刑的机会要大于普通罪犯,这也是司法腐败的一种。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从2015年8月通过修正案,一直到2016年10月9日白恩培被判死缓,不得减刑,此修正案才被激活,运用到腐败案件的审理当中。针对腐败官员的特殊死缓制度,契合了目前两种趋势,一种是少杀慎杀的法律原则,一种是严查严惩贪腐的民意趋势,像之前那种动辄贪污数亿的腐败官员,在服刑十几年之后就可以重获自由,难以起到警示腐败的作用。

  经济类犯罪少杀符合法律正义

  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我国推行少用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则。贪污贿赂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条规则是“不见血,不流血”。而不止是贪污贿赂罪执行这条原则,一些经济类犯罪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坚持少杀慎杀的司法原则。这些经济类犯罪具备非暴力性和贪利性,不涉及人命。

  2011年2月25日,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目前我国保留死刑的罪名还有46项,包括贪污贿赂罪。

  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经济类犯罪不涉及暴力,社会危害度相较而言低,从法律正义上而言,生命权的价值应该高于财产权,这种剥夺他们生命的刑罚理应与其罪行相当,否则就是国家的犯罪。但现阶段,贪污罪、受贿罪顶格刑依然是死刑,民意对此类罪行废死的反对声比较大,所以此类犯罪虽然没有正式废除死刑,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依然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

  中国现阶段可以废死吗?

  据统计,在联合国现有的193个成员国中,已有近150个国家取消或者不再适用死刑。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保留死刑。即便是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的标准依然很严格,美国一年判处死刑不到100人,审判程序十分漫长。日本一年真正执行死刑的数量几乎不超过10人。有的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最近十年从未执行过,如俄罗斯。

  中国目前有46项死刑罪名,但实践中出于人道主义原则会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即便如此,中国废死的呼声依然不弱,而白恩培这类终身监禁的判决的出现会加剧这些声音的传播,然而现阶段中国并不具备废死的条件。

  废死派坚持的主张一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的生命,包括被法律赋予权威的国家,否则就是一国人对一个人的犯罪,二是死刑不可逆,错判误判会导致不可挽回俄后果,如聂树斌案。但是废死派逻辑有一个巨大的伦理漏洞,他们的人道主义原则针对的对象是活着的人,而对于罹难者甚至罹难者家属并不适用。他们更多地是考虑犯罪者的人权,但忽视了罹难者的人权已经被侵犯而未得到正义声张。

  在中国传统中有着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而废死的主张多时舶来品,属于西方基督教传统的滥觞,那种生命属于上帝,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的主张在中国并没有宗教基础。相反中国人意识里对于“复仇”有着天然的认同感,不管是私力救济,还是法律救济,对于暴力犯罪的惩罚始终有着庞大的民意基础。

  尽管废死派有很多数据来真是废死可以减少暴力犯罪,然而却无法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另外,我国由于有期徒刑有顶格刑期,所以生刑的处罚力度太少,刑罚就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要么死,要么坐几年牢就出来了,如此对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影响甚大。

  白恩培虽然最终会接受终身监禁的惩罚,但是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腐罪行的特别条款,并不是废死的一步。也就是说终身监禁还不能彻底取代死刑成为我国刑罚的顶格处罚。生者的权益固然要得到维护,死者的正义也应得到声张,不是因为废死才减少了犯罪,而应该是犯罪减少,自然而然的实现废死,本末倒置的结果只能是法律的正义得不到维护。

  死刑执行标准应该更严格

  虽然现阶段中国废死缺乏庞大的民意基础,也不现实,但是死刑毕竟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理应慎之又慎,执行标准理应更为严格。目前我国死刑罪名依然太多,非暴力犯罪也会被判死刑,应该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范围,严格少杀慎杀的司法原则。

  在死刑判决上理应坚持同刑同罚的原则,不能相同的犯罪行为,执行不同的刑罚措施,如薄谷开来毒杀英国人尼尔伍德,被判死缓,最后改判无期徒刑,而复旦学生林森浩毒杀同寝室室友黄洋则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同样是毒杀犯罪,两种不同的处罚措施消解了法律的权威性。

  而在死缓的执行上,法律规定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则可以改判无期徒刑,而无故意犯罪范围太广阔,一些杀人放火是故意犯罪,而小偷小摸也是故意犯罪,如果这两种罪行都被认定是故意犯罪而执行死刑,显然刑罚不对等。原来的罪已被判死缓,如果执行期间又犯了很轻的罪,比如脱逃罪、盗窃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就对罪犯执行死刑,实际上是降低了死刑执行的门槛。

  最后,如果死刑罪名的减少需要生刑惩罚力度加强以取代死刑的法律威慑力,而对于受害者以及家属的补偿制度也应该完善。无期徒刑不等同于终身监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力、金钱和司法之间的暧昧关系,“罪犯可以从死刑变无期,从无期变有期,最后逃离法律制裁”也不无可能,尽管法律封堵了腐败官员死缓换自由的机会,但是其他死刑罪名是否也适用这一条款,尚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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