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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负债”,婚姻法24条“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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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9 19:0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语:近日,百名妻子因前夫欠款“被负债”结盟维权,其中有七个案子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再审开庭。此前,法院仅凭白纸“借条”+“24条”,判决他们共同偿还或承担连带清偿巨额债务的责任。近年来夫妻离婚“被负债”已不罕见,反《婚姻法》“24条”联盟的成员在离婚时遭遇“被负债”,并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陷入举证难的困境。将举证责任强行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吗?

  离婚“被负债”女性居多 跌入万劫不复深渊债务无底洞

  今年6月,一名叫“被负债-泉州兰瑾”女子在微博发帖哭诉其离婚后“被负债”300多万,刷爆了微博圈。让人想起曾风靡一时的电视剧《离婚律师》中的片段,一心想离婚的富商,为了逼妻子签字离婚,居然伪造了巨额债务让两人共同偿还。两人共同财产资不抵债,女方为此撕心裂肺、痛哭断肠。

  戏中夫妻二人最终和解,然而实际生活中却要艰辛许多。如今,离婚“被负债”已经不是单一事件,媒体已经有过很多关于配偶欠债失踪、不知情的另一半共同偿还的报道,还有人统计过这么多年来的媒体报道,婚姻法24条所造成不知情方承担债务共计50多亿。

  “被负债”的人群以女性居多,原本抱着幸福的期待进入婚姻,遭遇渣男后还有陷入债务无底洞,一辈子万劫不复。在一名负债妻子的带动下,一个自称“反24条联盟”的群体开始聚集,他们包括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100多人,当中89%为女性,共同点是认为自己基于婚姻关系“被负债”。反“24条”联盟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离异女性对前夫在外巨额举债,毫不知情,不辨真伪,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不少法院却仅凭前夫白纸“借条”+“24条”,判决她们共同偿还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制定法律的原则来看,“24条”从一般情况出发,考虑到绝大多数“夫妻关系”的亲密度和信任度远强于“债务关系”,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默认夫妻两人共同享有权益。北京律师张新年称,《婚姻法》第24条从大体来说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它保护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毕竟娶妻想侵占对方财产的现象是极少数行为。但如果取消“24条”,定会出现夫妻一方借债宣告破产,而财产用于家庭花费的部分无法追回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大多数人维权。而一些司法界人士认为,聚焦在“24条”上的问题实际反映了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近年来婚姻财产分配的案件增多,利用法律漏洞“钻空子”的人也逐渐多了起来,不能因为“概率低”而小觑其社会危害性。

  “被负债”者遭遇举证难题 过于强调债权人保护导致价值失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对外负债、夫妻为共同的婚姻生活所负债务以及夫妻因共同财产所负债。对债权人而言,夫妻为连带债务人,不但可以要求夫妻用共同财产清偿,也有权对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提出清偿请求。

  所以某个当事人在离婚前夕,有八起案件在长沙市两家基层法院起诉她,要求她承担离婚前半年(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所借的八笔共计337万元的“债务”。八个案子一审全部判她和前夫共同偿还,甚至在2013年,她的工资和房子全部被冻结,只留了一千块的生活费。然而,这位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买的两套房产都使用父母的积蓄,她对前夫在婚后擅自买房和卖房的行为并无所知。

  根据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因个人原因擅自举债,属于个人债务,不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在实践中,虽然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却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此规定对非举债方的权利很难起到根本的保护作用。因为在一般情形下,一方从事经营,另一方不参与或很少参与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对方的财产状况了解甚少,等到夫妻离婚时债务承担对自己不利,却己无能为力。因此,在离婚或债务纠纷出现时要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来证明经营一方是“擅自举债”、且“用于个人需要”是很难的。

  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相互信任,一般都不会想到离婚,对离婚时的债务分担问题缺乏危机感,没有对自身利益和保护意识,平时没有警惕感,事实上也不会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等到感情破裂诉讼至法院时,另一方就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明明是其的一方的个人债务不承认是其个人债务,甚至想方设法伪造债务,试图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从中获利。所以,在离婚案件中非举债方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举证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更有甚者,在受到侵害之后,还认为事实就是事实,不需要书面证据,也不会去收集相关证据,导致在一方或者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因无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而导致败诉,被迫承担不利后果。

  怎么做才能在离婚时不会伤心又伤钱?

  提到离婚财产分配,近期王宝强离婚案成为了家喻户晓的话题。王宝强的婚后财产都由妻子马蓉掌管,但中国大多数女性并没有这么幸运,家庭中男性仍然支配着家庭财产投资权。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同为“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合理解释,恶意“伪造债务”或将个人债务推给另一半的行为,是否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得到严惩?为防范此类侵权现象的发生,专家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设立夫妻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完善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处理的规则,明确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的举证责任,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最高法院已经下达精神,一方证明债务明显超过日常需要或者配偶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举证责任转移债权人。但尽管如此,法律很难洞察人心,互相防范也未必能带来好的婚姻关系。一位“被负债”牵连的妇女透露,即使法院判定她不用还债,她以后也不打算再进入婚姻了。

  立法的缺陷,引发了实践中夫妻双方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及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恶意伪造债务进行诉讼欺诈现象的频频发生。怎样正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日益困扰法官的难题。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虽然对保护债权人利益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法院简化程序、及时解决纠纷,但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时,明显不利于保护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它无法防范配偶一方伪造债务,特别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加之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多采用推定规则将举证责任强行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随着夫妻独立性增强,在很多时候,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举债行为,属于举债方个人的私事,另一方并不知道也无法控制。“被负债-泉州兰瑾”在微博上自称是婚姻法第24条受害者,发表了《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劝大家结婚要小心擦亮双眼。她形容自己,“结个婚,背巨债,好姑娘,变老赖”,让一众网友纷纷鸣不平,并对步入婚姻有了新的困惑。“想借款的时候,结个婚呗”,离婚“被负债”成为了一个细思极恐的话题,只要存在这样的法律空子,就一定会有人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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