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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医保需“证明自伤”是啥奇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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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08:1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听说过证明“我妈是我妈”,可市民郑师傅却遇上更让他尴尬的证明。受外伤住院已花费3000余元,可要想按照城镇医疗保险报销,他就必须要证明这伤是自己意外造成的……(《华商报》9月13日)

  有的时候,要进行“自我证明”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若是没有见证者和相应的辅助证据,“无图无真相”就难以取信于人。明明是自己一头撞上了玻璃窗,不过却因为没有旁观者,也没有相应的监控视频等辅助工具,尽管现场依然狼藉一片,血迹斑斑和碎片一地,不过医院只认参保单位开具的证明,而不愿意去现场调查核实,也不认可当事人提供的说辞。当然,同样的工作模式和路径之下,医保机构不会开也不愿意开具“自伤证明”,证明“自己伤的”则陷入了死循环。

  如此境状公众并不陌生,证明“我是我”或者“我妈是我妈”的遭遇,业已成为公众为之诟病的顽疾,也带来了“取消证明”的改革。不过,证明式的责任推卸思维方式还在,路径依赖还在,公安等部门取消出具证明的职能之后,开具证明变得更为艰难和复杂,“办事难”并未因此得到解决而是相反。究其原因,还在于原本应由相关服务部门去解决的问题,结果却因责任倒置而反推给被服务者,导致其反复奔波和不断折腾。

  以征兵政审为例,在外地求学、经商、务工的人员被当地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审查对象,并要求应征青年到外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不过,当地公安部门却以“开具证明应以公对公”,加上公安部的新规定而拒绝开具,让办事者往返奔波而无果。手续的繁琐与麻烦,再度降低了应征者的入伍意愿。然而事实却是,有了公安部门内部的联网查询系统,查找无犯罪记录其实是件很容易的事。更何况,既然当地公安部门怀疑对方有犯罪嫌疑,应由其提供证据而不是“自证其清”。

  同理,正如律师所言,法律的大原则是谁质疑谁举证,医院、社保中心质疑外伤者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应当由他们调查核实,而不是让伤者自己证明。医院和社保机构要求参保人员提供“自我受伤”的证明,目的是为了防止在有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利用自我受伤而骗取国家医保资金。从初衷上讲,如此从严把关并确保医保资金安全的行为,值得鼓励和提倡。不过,把需要自己举证的责任,结果反置给权利诉求者,本质上是一种不作为和乱作为同体的行径。自然,大量的责任倒置,也就带来了证明“我妈是我妈”的权利烦恼,并成为“办事难”的根源。

  要从根本上解决“办事难”的困境,还得理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防止责任倒置的行为产生。取消对外出具证明无以解决问题,关键要取消证明而回到“谁质疑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上来,否则就会带来责任的转嫁,相比于取消开具证明之前,更缺少解决问题的渠道。一纸“自己伤的”成了权利者的烦恼,也成为权力者服务不彰和责任反置的缩影,并将“办事难”的原因得已以管窥豹式的呈现。要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使“办事难”不再成为权利之痛,亟待明确责权利之间的关系,让公共服务回归于常态,而非权利伤害的归因。(南方网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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