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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审理组织卖淫刑案司法解释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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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09:05: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5月8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审委会8日原则通过“两高”关于审理组织卖淫等刑事案件的解释。《解释》共十四条,规定了组织、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资料图:警方抓获“涉黄”违法人员。陶姝君 摄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
  近年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为此,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经广泛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研究,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解释》共十四条,规定了组织、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后适时发布。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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