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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震”视频外泄 为何又是辅警惹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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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5 10:4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网传一段河北馆陶县巡特警大队盘查“车震”视频;女当事人韩某发现后于8月30日到巡特警大队讨说法,服下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馆陶县检察院已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公安局已对巡特警大队长停职,并将拍录并外泄“车震”视频的辅警王某某依法拘留。

  停在国道边的轿车是个私密空间。当事男女中一人已婚,但婚内出轨是私德问题,不是违法问题。巡特警大队人员无权拍录“车震”视频,更遑论将视频外泄,在邯郸市范围造成病毒式传播,严重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王某某拍录并外泄“车震”视频,引起韩某自杀的严重后果,这一行为,已涉嫌三罪。一是,滥用职权,导致一人自杀身亡,涉嫌滥用职权罪;二是,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造成大范围传播,以致屈辱难抑之下韩某自杀身亡,涉嫌侮辱罪;三是,外泄“车震”视频涉及淫秽内容,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同一行为涉及三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当取其中处罚最重者适用。

  侮辱罪通常是自诉案,但引起当事人自杀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则例外,应由检察机关直接查处提起公诉。滥用职权案更是在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该县检察院已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应对处置还算得当。

  其实,类似事件此前已有发生。去年12月14日,山东枣庄市薛城区巡特警大队4名辅警粗暴执法“车震男女”,并拍录视频上传朋友圈。当事女子羞愧难当,也曾到薛城区公安分局欲上吊自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涉事辅警因滥用职权、泄露隐私侮辱他人,被依法治安拘留。

  道德的归于道德,法律的归于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在这最低限度之上,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标准,则以当事人的自律和社会舆论来调节;毋须巡特警大队人员越俎代庖。巡特警大队人员的行为必须依法,恪守法定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是侵犯当事人权益。可是,这些辅警人员,却是戴着道德眼镜巡逻盘查,淆乱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滥用职权拍录并外泄“车震”视频,对当事人施加道德暴力,严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公安机关有必要加强对辅警的法制培训和法纪管理。

  众所周知,辅警只有辅助执法权,而无独立执法权。早在2006年,公安部就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严禁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严禁其独立从事执法活动;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4条依然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第31条也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而在枣庄市“车震”视频外泄事件中,4名辅警违规独立执法。在馆陶县“车震”视频外泄致人自杀事件中,视频显示有“多个身穿制式警服的人拍摄”——辅警着装已违规;邯郸市公安局的情况通报则语焉不详的表示“辅警王某某等人在309国道执行巡逻任务”;那么,仍有必要追问:王某某拍录“车震”视频时,有无正式民警在场?如有,为何不制止?是否负有纵容的玩忽职守责任?如无,巡特警大队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管理失职,依然负有渎职责任?

  拍录“车震”视频并外泄,为何又是辅警惹祸?辅警,不能成为逸出法纪管理、侵犯民众权利的脱缰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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