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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信息被贩卖,航空业有无“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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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3 09:4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严格保密公民的个人信息,非经授权不得外泄,这是航空公司以及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法律责任。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的林女士发现,自己订的机票被人莫名其妙地取消,而自己使用的某航班APP里多出一些从不认识的“关联人士”,他们的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和卡号都被清楚标出。另一方面,网上有人在公然售卖明星的航班座次、身份证信息,只要80块钱,就能买到当红明星鹿晗的航班行程。

  航班信息泄露,已成为公民信息泄露的重要源头,甚至发展成了一个成熟的黑色产业链。这里边的“内鬼”必须揪出来,该行业对公民隐私权的践踏,也必须被终止。

  5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明确了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入刑门槛。公安机关也表态,“对于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都要追查源头,深挖行业内鬼”。

  早在去年7月,“王宝强离婚风波”就引爆了明星航班信息、证件信息在网上公开兜售的问题。当时就有报道直指,中航信ETERM系统(俗称“黑屏系统”)居然是可以公开出租的,最低300元每月即可接入。这次被曝光的航班APP上,陌生“关联人士”的身份、账户信息居然也全面裸奔。

  这让人不得不追问:在公众眼中本应是专业、高端的民航业,为什么这么多年来就没法采取强有力措施保护公民信息,让公民信息被海量外传?是法律不够严格,还是民航业没把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太当回事?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严格保密公民的个人信息,非经授权不得外泄,这是航空公司以及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法律责任。这次司法解释也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86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前述的泄露公民信息的APP及更多航空信息服务商,理应认清问题的严重性。倘若不采取严格的信息保护措施,默许、放纵公民信息被泄露,甚至任由个别“内鬼”里应外合贩卖明星信息,那这不仅仅是个民事侵权问题,还涉及犯罪。

  信息从航空系统中流出,已非首次,可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大的打击动作。“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入刑法不久,这次司法解释又明确了其适用标准。希望涉事公安机关对航空信息泄露源头及时亮剑,既抓出可能存在的内鬼,也追究有关单位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航空信息泄露与泛滥的明星个人信息被贩卖有何关系?航空公司如何抵御乘客信息泄露?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已很明确,保护公民信息“不作为”即涉嫌犯罪的背景下,是时候全面揭露、追查问题了。(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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