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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隐忍与暴力皆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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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08:2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媒体日前报道,安徽黄山市祁门县发生了一桩家庭案件。村民陈某向警方报案称,和妻子发生家庭矛盾后,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主动向妻子赔礼道歉,没想到其妻冷冷地说:“桌上那瓶辣椒酱你不要吃,我昨晚放了老鼠药。”男子大骇之下报警。警方在该辣椒酱里果然检出老鼠药“溴敌隆”成分。根据新闻调查,陈某平日里对妻女很不好,经常使用家庭暴力。  

据统计,我国约有24.7%的女性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许多受害妇女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因而选择默默忍受,实在受不了才会寻求救助或提起离婚诉讼。但也有一些受害妇女为制止丈夫的家庭暴力,作出伤害自己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家庭破裂与毁灭。现实生活中,甚至有的受害妇女不堪家庭暴力愤而杀夫,酿成极端恶性事件。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复杂性,给受害妇女的身体、精神等方面会造成严重伤害,对家庭和社会也带来负面影响,是一个沉重的社会问题。不久前,一名律师利用人工智能系统,统计了从2014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公布的一审涉及家庭暴力内容的94571份离婚判决,并对一些省市的家庭暴力设置排行榜,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广泛关注和探讨。 

家庭暴力,以爱为名伤更深。隐忍就是变相的纵容,只会助长家庭暴力的发生,只会带来更大的伤害。但受害妇女采取以暴制暴式的维权方式同样也不可取,在法治社会这种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方式应该坚决予以摒弃。极端的维权方式只会让受害妇女从受害方转为加害方,其行为并不值得理解和同情。对受害妇女而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权并善于维权,要自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诉诸法律,而不是其他不当或不法行为。  

要有效防止家庭暴力和人伦悲剧重演,公权力机关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联动,畅通救济途径,为受害妇女提供家暴庇护、法律援助、心里疏导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从现实效果来看,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受害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直接将施暴者与受害人进行物理隔离,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司法实践中,一些施暴者打着“爱的名义”,认为“打是爱骂是亲”,可能会对被害者带来更持久、更严重的伤害。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类纠纷时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有效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促进性别平等,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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