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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案二审本周六开庭 部分问题或被淡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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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09:32: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春天引发举国关注的山东青年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在沉寂了近两个月后,即将迎来新进展。于欢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向《凤凰周刊》记者确认,该案二审定于本周六,即5月27日上午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前的5月20日,该案曾在聊城中级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但未对外公开。被告人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参加了会议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她告诉《凤凰周刊》,法官希望二审庭审能集中在于欢的故意伤害案件本身,而对案件中可能涉及的警方不作为、被害人杜志浩涉黑等问题淡化处理。

另据殷清利律师介绍,庭前会议结束的当天下午,他乘朋友的车离开法院后,发现被三辆车跟踪,加速时对方也加速,无法摆脱,于是重新驶回法院,汇报了上述情况并报警。当天晚上,聊城当地派出所负责人打电话给殷清利,称尾随他们的车是于欢案的案发地冠县方面派来的,目的是保护律师。


“刺死辱母者”案的发生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

一审无期判决惹争议

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市冠县的于欢和母亲苏银霞一起被11名高利贷催债人非法控制并羞辱,报警依然无法脱身之后,他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而案发前一天,苏银霞同样曾遭遇暴力催债,报警后也没有结果。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关注。诸多知名法学家和现任法官、检察官都曾撰文表示质疑,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即便不考虑媒体报道中的情况,仅凭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于欢也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该案量刑显然畸重。


警方相关人员在此案中涉嫌不作为的问题也被广泛关注。尤其警方人员在接到报警后上门,仅留下一句“要债可以,打人不行”就离开现场的行为被严厉诟病。

舆论热潮之下,最高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公安厅相继公开表示了对该案的高度重视,并派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全面审查。

4月3日,聊城新闻网发布消息称,该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工作组就案件涉及的问题调查后确认,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

该消息称,经调查, 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干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讨债人员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审查。

上述民警被立案审查迄今已超过一个半月,官方再无任何消息发布。于秀荣告诉《凤凰周刊》,家属们不认同法官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二审中淡化处理民警不作为等相关问题的主张,因为“这个悲剧就是他们造成的”。

最高法院强调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4月5日,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到山东济南主持召开了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强调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司法引发的一些舆情,成因十分复杂,司法机关必须反躬自省。

上述讲话因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被普遍认为实际是指向于欢案,因此该案二审很可能会改判。

在该次会议上,沈德咏强调,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他指出,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人情也是德治应有之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沈德咏认为,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不能走极端、陷入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坚决防止一强调独立审判就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关切,一强调群众呼声就放弃独立审判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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