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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我妈是我妈,别滥贴“奇葩证明”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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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14:0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江苏徐州市民胡先生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前往徐州市公证处,为在加拿大上学的儿子胡小宝(化名)开具监护人授权委托书。工作人员验看证件后,要求胡先生出具其妻子是胡小宝亲生母亲的证明。胡先生很不解:户口本上我是户主,并注明我和妻子是“夫妻”,我和儿子是“父子”,结婚证也证明我和妻子是夫妻关系,怎么还要证明儿子“他妈是他妈”呢?这不是“奇葩证明”吗?

胡先生遇到的这个问题,差点被当地媒体炒成了又一起“奇葩证明”事件。近几年,中央和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大力削减一些没有合法依据的审批事项、证明事项,一些部门要求公民开具各种“奇葩证明”,受到了上级机关或职能部门的严肃查处。几乎每一起“奇葩证明”事件被曝光后,都会受到舆论的批评质疑,“奇葩证明”面临着“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命运。人们对各种证明事项保持着高度的敏感和警惕,只要被要求提供什么证明,往往就要下意识地问一句,这是不是“奇葩证明”?这种敏感和警惕应该说是一种正常的反应。

不过,对证明事项的敏感和警惕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就变成过敏和矫情了。徐州的胡先生听说要证明儿子“他妈是他妈”,首先就怀疑这是“奇葩证明”,其他人听说公证处要居民证明“我妈是我妈”,肯定也会认为是一种“奇葩要求”。好在公证处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胡先生的户口本和结婚证只能证明两点,一是他和妻子的夫妻关系,二是他和儿子的父子关系,而无法证明他妻子和儿子是母子关系,但确认两人的母子关系,是公证处开具监护人授权委托书的一个必须条件,所以,要求胡先生去有关方面(如社区)开具这个证明,是一道必须的手续,而不是“奇葩证明”。好在胡先生比较明事理,理解了公证处所提要求的合理性,如果他一气之下打“市长电话”投诉告状,或者愤而在网络上曝光控诉,可能就要闹出一起新的“奇葩证明”事件了。

过去多年来,很多地方和单位要求居民出具“我妈是我妈”、“本人还活着”之类的“奇葩证明”,有的证明事项完全没有必要,是有关部门擅自施加给老百姓的证明责任;有的是有关部门自己有责任也有条件去核查有关事项(如通过与公安部门的信息联网,获知公民的有关身份信息),但由于懒政成性,不由分说就把核查、证明责任全部推向居民一方。这些“奇葩证明”不但人为加重了居民的证明负担,也加重了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经济运行成本,堪称有百害而无一利之弊政,必须坚决予以清除。

然而,有些证明事项可能看似“奇葩”,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特别是在当下,中国社会整体诚信水平尚不尽如人意,公民在办理低保、户口登记、房屋买卖、提取公积金等事项时,钻空子、打擦边球甚至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对公民提交的证明材料严格把关,提出严格的证明条件和要求,很多时候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有关部门疏于核查把关不严,就可能导致富人吃低保、冒领公积金之类违规、欺诈行为畅行无阻,不但会损害政策和法律的权威,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危害。

对有关证明事项不能进行民粹化解读和极端片面的质疑,不能动辄给证明事项贴上“奇葩证明”的标签。对一些引起舆论反响的“奇葩证明”事件,也不应简单口诛笔伐就草草了事,而应当认真考察其具体的成因和各种复杂的可能性。一些证明事项或许看起来不无“奇葩”意味,却是防范欺诈行为、保障社会诚信、维护权力部门和征信机构公信力的必需环节,该保留还得保留,该严格执行就得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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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说几句吧!人生苦短何必为这小事儿记仇呢?开朗就好、想开一些、看开一些。其乐乐不如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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