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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育儿假” :好设想还要有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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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16:3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国妇联曾多次呼吁的“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有望在江苏首次落地。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文件,明确提出“男性育儿假”概念。文件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加上此前曾以法律形式固定的男性十五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女方在生育后,男方可享受最低三十天的“产假”。(新京报)  

尽管江苏版“共同育儿假”法案尚在意见征求阶段,但是该消息一经曝出,便已激起了极大关注。对于“育儿假”来说,其一般都被默认为是女性专属福利,而今有意立法推动将之“男女共享”,这一举动背后的含义可谓显而易见。可以说,生育政策的主动调整,加之社会成员性别分工的客观变化,都在推动着这一“新假期”尽早落地。 

江苏有关部门解释称,之所以设立“男性育儿假”,为的是“倡导平等就业和夫妻一同承担家庭劳动”。按照这一逻辑,如果男性也能被赋予“育儿假”,那么将有效冲抵女性由于独享“育儿假”而导致的相对劣势,这实质上也是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一种保护。而需要厘清的是,所谓“男性育儿假”绝非是白得的福利,其隐含的另一层意思,显然是对“男性分摊新生儿抚育责任”的官方定调。  

过去,男性只有十几天的护理假,并没有“育儿假”。这一公共假期的设定,其实是与传统的家庭内部分工以及幼儿抚育模式相适应的。“主要由女性承担育儿责任”,原本就是由来已久的社会惯例。但时至今日,这种“惯例”却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性”,甚至已经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就此而言,公共立法所倡导的“男女共同育儿”的新理念,无疑颇具修正和引路意义。  

对于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而言,公共立法所应发挥的功能,绝不仅仅是对“既有惯例”的确认和维护,而更该展现出必要的预见性、先导性和倡议性。江苏所推出的“男性育儿假”,就起到了类似作用。特别是在全面二孩政策施行之后,无论家庭还是职场,其实都在经历着一个自我调适和重新确立“范式”的过程。在这个关键节点,以立法形式明确男性的抚育义务,并为之创造履行义务的条件,可说正当其时。  

当然了,生育政策以及相关的立法调整,只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维度。就此而言,“男性育儿假”从不是孤立的议题,其到底该如何与“保护企业利益”相平衡,又该怎样建立配套的成本分摊和损失补偿机制,这一切都要有赖于在充分的推演、博弈之后,最终达成各方都可接受成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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