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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感慨路人冷漠,不如“见危施救”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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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08:0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一段时长1分多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一名女子站在斑马线上等待穿越马路时,被一辆红色出租车撞倒,随后该车逃逸。一分钟内,多辆车子和行人路过,无人上前施以援手。随后,女子被另一辆汽车碾轧。据目击者介绍,当时好几个人报警。

这一幕似曾相识。2011年,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相继被两车碾轧,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人性可以冷漠到何种地步,常常会超出我们的想象。

有人为围观行人和路过司机辩解,当时车流往来,贸然保护被撞倒的女子,可能也让自己陷入危险中。而且,好多人也打电话报警了。

这种辩护让人觉得冷血。看过视频就会发现,其实行人也好,司机也罢,在当时情况下,完全是有时间和空间把后面的来车阻挡住的。对于行人,就算你不敢直接到这名女子旁边保护,至少,你可以向后面的来车招手呼喊呀,这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女子还停留在车道下,随时面对危险,只打报警电话,有用吗?

更让人生气的是,在女子撞倒后,后面的白色来车居然绕道而行。如果,这辆车的司机能够把车停在女子面前,打开双闪,后面的来车也就不会再次碾轧这名不幸的女子。

然而,悲愤和谴责之后,我们也清楚,这种人性的冷漠,未来也不会完全消失。类似事件,谁说不会再发生?

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愤怒、谴责,面对这种见死不救,其实是苍白无力的。必须要考虑通过立法,来遏制这种人性之恶。

其实,这种颇为尴尬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律“跛脚”所造成的。

《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这也包括了救助他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规“过于抽象”,也没有与具体的法律责任挂钩。现实中,再恶劣的“见死不救”,只要与该事件没有“直接关联”,当事人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顶多受到一点道德的谴责。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欧美等国类似“见死不救罪”的法律规定。比如《法国刑法典》,就规定了“怠于给予救助罪”,“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环顾其他国家,类似立法也不少。

具体到我国,立法想要“破局”,有两条路径可尝试:一是惩罚性立法,即便当前“入罪”不妥,也应探讨“行政处罚”的必要性;二是补充性立法,主要是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明确行车和行人等具体的事故救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人性的冷漠,等待道德的自然跃升,并不现实。启动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相关立法,才能填补道德无力的“真空地带”,让类似悲剧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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