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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萤火虫体现了道德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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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08:2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到10月,是贩卖萤火虫的“旺季”。不过今年,濒危物种基金成员、萤火虫生态线联合发起人岳桦心情却很不错,因为就在上月底,淘宝网将野生活体萤火虫纳入禁售商品管理范畴。这几年,岳桦和他的伙伴们一直致力于萤火虫保护,并试图挖掘这条隐蔽的利益链。淘宝网这条通知的出台,在他看来堵住了一条“野外捕捉—贩卖—商业展出”的关键渠道。

“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夏天的晚上,萤火虫飞舞,是一幅多么富有诗意的画面。那些在网上购买萤火虫的人,想必也是为了能够拥有诗意生活。只是,诗意的背后有时是残酷,伤害常常以爱的名义。有谁知道,为了能在城市拥有“萤火虫的诗意生活”,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银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从生活习性上讲,萤火虫是生活在乡下的,钢筋混凝土的城市,并不适合萤火虫扑腾。在人们的印象中,萤火虫可用海量形容。有些震撼人心的是,“我国萤火虫种群总体数量下降很快,个别种类濒临灭绝,已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况”。之所以如此,不仅有生存环境的改变,还有大量的城里人为了拥有“萤火虫的诗意生活”,而对萤火虫构成了“诗意灾难”。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现在,不仅淘宝网将野生活体萤火虫纳入禁售商品管理范畴,顺丰等快递也陆续关闭了萤火虫活体运输业务。这对于萤火虫的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诚然,“萤火虫保护目前无法可依”,而法律更具有根本性,无法可依是一大遗憾。可对经济社会的调节,并不只有法律一只手,还存在道德调节,在很多时候,道德调节甚至比法律调节更加有用。

这种道德调节的力度,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市场血液的“道德浓度”。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开篇就写道,“人,不管被认为是多么的自私,在他人性中显然还有一些原理,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使他人的幸福成为他的幸福必备的条件,尽管除了看到他人幸福他自己也觉得快乐之外,他从他人的幸福中得不到任何其他好处。”这里,讲出了“利他性”和“利己性”并存的事实。这句话用来解释电商禁售萤火虫,显得是如此的贴切。

虽然电商禁售萤火虫有着环保人士的推动,但法律并无明确要求,从本质上讲,还是一种自觉行为。资料显示,2016年在淘宝网上经营买卖活体萤火虫的网店达到49家,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活体萤火虫捕捉—收购—线上交易—线下大量批发配送—景区或公园内萤火虫放飞”产业链条。假若电商不禁售,再大的遗憾也只能是“耳边风”。现在电商的自觉禁售,让人们看到了希望。

可以讲,电商的自觉禁售行为,是其道德情操的体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曾经讲过,不读《国富论》不知道应该怎样才叫“利己”,读了《道德情操论》才知道“利他”才是问心无愧的“利己”。市场永远都存在自觉的向上的力量,就看如何去激发,如何去呵护。有必要指出,道德调节是对法律调节的重要补充,如果道德调节更常态地出现,包括市场在内,经济社会将会发展得更好。

禁售萤火虫最可贵的是自觉,从禁售萤火虫中看到了道德情操。如果说萤火虫面临的无法可依让人感到遗憾的话,那么随着自觉禁售而展现的道德情操,则让人们感到欣慰。当然,道德调节不能取代法律调节,可依市场之大,情况之复杂,如果没有道德调节,简直不可想象,也不会带来一个“好的市场”和“好的社会”。希望这种道德情操,能够更普遍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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