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哈佛校报《哈佛深红报》(Harvard Crimson)披露,至少10名已获得今年秋季入学资格的新生,因在社交网站私人群组中交换“涉及攻击、屠杀少数族群、儿童死亡内容的文字和不恰当图片”,已被取消了录取资格。 或许国内会有朋友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言论自由,且许多案例都表明,这种言论自由确保了任何发表言论者只要被证明“无实施恶意”,就不会受到惩罚,而上述被取消录取资格的新生,不过是在自发组织的、由一群同为被哈佛录取新生组建的Facebook聊天群组里说几句话、贴几张图,算是“私域吐槽”,为此付出如此惨痛代价,是不是有些“过了”? 我们不妨看一个范例: 2012年1月,英国游客、26岁的利·范·布莱恩和艾米丽·邦亭在当月动身去美国洛杉矶旅游前一周,在推特上发帖称“我在为去美国旅行做准备,去那里的目的是把这个国家摧毁了”。更早两周,他曾发表另一则推文,称“三周后将抵达洛杉矶,并在好莱坞大道上挖掘玛丽莲·梦露的遗体”。结果两人刚刚落地就被逮捕,关押12小时并在“被拒绝入境”文书上签字后遭遣返。 布莱恩试图向拘捕他们的警察解释,自己推文中所言“摧毁”,在英式英语俚语里只是“聚会”、“派对”的俗称,他那则推文的真正含义,是和朋友在美国肆无忌惮地疯玩一场,而“挖掘梦露遗体”则是美国卡通剧“FAMILY GUY”里的台词,但这一切都是徒劳——他们发出那些“网络玩笑”后不久,就被美国国土安全部(NSA)列入“潜在威胁”的危险分子黑名单,并认定他们“有潜入美国组织并实施暴力犯罪”的嫌疑。 在北美乃至绝大多数法制完善的工业化国家,言论自由的被尊重,是建立在某些“不可触摸”的禁忌得到必要遵守前提下的,换言之,有些涉及原则性的问题是必须正确的。 这些“必须正确的原则性问题”包括哪些? 首先,种族歧视性质的语言是绝不能出现的;其次,不能公然认同纳粹、种族灭绝和种族屠杀;第三,公然鼓吹暴力犯罪是绝不会被容忍的;第四,不能公然支持和讨论实施原教旨主义、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不能公然为榜上有名的国际恐怖组织和犯罪集团“点赞”;第五,不能公然谈论涉及未成年人的性问题和性隐私,更不能在网络平台保存、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图片…… 这些言论、行为不但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受限,甚至仅仅在个人手提电脑中保存也会受到盘查——去北美旅行的朋友,大概都曾经历过在机场安检时被要求“拿出手提电脑、单独检查”的待遇,如果是最近“过关”的,或许还被询问过微信、微博内容了吧? 将上述标准、事例和这些哈佛新生的行为、遭遇相比,他们究竟冤不冤便一目了然了——去年10月,一名已在加拿大温哥华读书15个月的中国学生重返温哥华时,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在手机中检出疑似带有未成年人色情视频的微信“表情包”,就被拒绝入境、原地遣返,当地华人社群讨论的共识是“一点也不冤”,两相比较,“前哈佛新生”们可谓“求仁得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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