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63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4岁男孩掉进市场沙井溺亡 管理者被判担责80%

[复制链接]

1086

主题

1086

帖子

3563

积分

管理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56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11:4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14岁男孩洋洋失踪了。两天后的下午,外婆在一个市场的沙井内找到了他的尸体。对于洋洋坠井溺亡,谁该负责?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沙井的管理者,市场方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承担80%的赔偿责任。洋洋的监护人亦未证明其已尽监护义务,自行承担20%责任。判市场经营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5万余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5月30日,李先生14岁的儿子洋洋在黄埔区南岗街东兴市场失踪。6月1日,李先生向黄埔区南岗派出所报案。
 当天15时左右,洋洋的外婆怀疑位于南岗街东兴市场东门内的沙井曾被打开过,遂打开井盖。沙井内发现了洋洋的尸体,经黄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洋洋符合因溺水而死亡。
  随后,李先生将东兴市场管理者告上法庭,认为事发沙井由其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洋洋在东兴市场东门内沙井溺亡的事实,争议焦点主要为东兴市场经营者应否对洋洋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沙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东兴市场作为沙井的管理人,因此东兴市场经营者应对死者洋洋溺亡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是,死者洋洋的监护人亦未证明其已尽监护义务,故洋洋死亡造成的20%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洋洋家属应获赔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元,东兴市场经营者应承担80%,即55万余元。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