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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社论|正视民众焦虑“彭宇案”才能不做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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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15:00: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约1790个字,阅读需3分钟

近日,由于河南发生的“女子遭二次碾压”事件,关于10年前南京“彭宇案”再次被提及。昨天有《人民法院报》借此事刊文重提“十年前‘彭宇案’真相”,而今天的《中国青年报》则刊文《不要再拿“彭宇案”当见危不救的挡箭牌》,认为目前法治环境已经不能用拿“彭宇案”来辩护了。

北京时间认为,如果说之前《人民法院报》的观点是将“彭宇案”的判词问题回避导致失去焦点,那么今天《中国青年报》的观点则是将“彭宇案”造成的社会焦虑也一并回避了。

在昨天的评论文章《十年后重提“彭宇案”不能回避最初判词失误》,北京时间就已经指出了该案造成民众焦虑的源头,是来自于最初一审判决判决书中将“抓没抓到撞人者”和“送不送医院”与是否见义勇为联系起来,这种明显有道德偏差的推论方式,引发了公众关于“法律不保护见义勇为”的印象。

正如《中国青年报》的文章所说,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发出了铿锵回音。该法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对民法稍有了解的话,就应该知道上述法条并没有超出以往民事法律规范中对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则,无非是具体细化了,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但是谈不上有什么根本性的改变。

甚至于,即便是“彭宇案”事发时的法律环境,虽然没有这样的新规,但是依照当时的民事法律规范,同样可以得出类似的责任判断规则。

反观“彭宇案”,事发时的基本事实不清是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公安机关丢失笔录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后期调查的困难;但公众之所以关注此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判词不当推论而产生的焦虑,这种焦虑在后来被社会上发生的一系列碰瓷、讹诈事件所印证,从而最终坐实成一种观念。

此前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控股翱龙篮球俱乐部后卫球员刘哲男在家乡大连帮助了一名骑车摔倒的环卫工人后,事后却被指有人报警看到他撞倒了人,被他扶起的环卫工则表示“忘记了当时的情况”,后来事发路段的一段监控最终还了他清白。处理此事的交警对记者称,环卫工人确是自己摔倒。

类似的事情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甚至还出现了专门的“碰瓷”团伙犯罪,据《佛山日报》报道,当地一伙人故意放慢速度,趁其他车辆超车时碰瓷要钱,并要求车主赔偿,甚至还有人专门假扮交警来要求私了。

在北京时间看来,这样社会现实的存在,才是“彭宇案”一直被不断提及的现实基础。而在这种现实没有被彻底消除之前,要求普通公众奋不顾身去见义勇为,否则就扣帽子说是“以‘彭宇案’为挡箭牌”,恐怕有道德讹诈的嫌疑。

依《中国青年报》文章说这种“挡箭牌”的无力,前提是“终将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保障体系”,那么在“形成”之前的“立法努力”则不能用作认定辩解“无力”的依据。

就如同一次长跑,还没跑到终点,就拿起跑的“努力”来要奖牌,实在荒谬。

北京时间以为,“健全的法规保障体系”至少从目前看,还有一段路要走。

首先是对于讹诈、碰瓷者的打击力度不够,比如前文提到的那位运动员遭碰瓷的事例,虽然还他清白,但是那位环卫工人却没有丝毫成本,所谓报警者也最多就是掏了个电话费钱,如此低成本地敲诈竟然可以全身而退?都似这般结局谈何让民众放心?应当设置专门法条对这种“忘恩负义”的勒索者进行处罚,比如将诬告救助者作为敲诈勒索罪的从重情节。

其次,对于真正见义勇为者的保护目前仅限于民事和行政法规,但是伤害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却往往缺乏严厉的处罚手段,最多事后补偿一些金钱了事,而见义勇为者所要遭受的心理煎熬却鲜有赔偿,那么至少从精神损害赔偿层面应该有更加明确的规定,鼓励见义勇为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第三,对于见义勇为者,一旦同样遭受了伤害,缺乏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于是才会有“英雄流泪”的悲凉现实出现。那么从政府帮扶层面,对于这类人的扶助目前看依然不够,认定程序过于繁琐,操作不够便利,仍有提升的空间。

综上所述,对于“彭宇案”所引发的民众焦虑,既不是靠翻该案旧帐可解,可不是靠空谈和扣“挡箭牌”帽子可破,而是需要正视这种焦虑的源头,从而打造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最终实现让民众对见义勇为和互相帮扶产生良好预期。

相信到了那时,“彭宇案”才能真正不去做“挡箭牌”,而成为我们完善法治环境的一段历史回忆吧。

此文系北京时间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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