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处罚酒驾何以服人
12月16日深夜12时左右,我从深圳梧桐山下驾车回宝安,自北环路进入宝安大道,在上坡时,双行道上一辆货车停靠在右道上,我从左边绕过后,见前面交警在执勤查酒驾。我靠近交警,停车后打开车窗接受检查。一协警向车窗伸进检测棒,说我喝酒了。交警立即对我说,只要不超过20,我就放你走。于是我按交警要求对着仪器连续呼气三四次,我瞟了一眼,显示器上第一位数为“2”,便问怎么样?交警说问题不大,你可以叫人来把车开回去。我一阵窃喜,如释重负,连忙打电话给夫人和助理,不料未能打通,只好打给附近一个朋友,他答应帮忙。我问了交警还有什么手续,交警递过一份材料说,签个字,没有意见就签“无”。此刻已是午夜1时,我不敢索看交警执法资格,也没有细看材料,唯恐一理论落个“抗法”的名头连夜作“客”局里,只好签名。随后交警撤岗,收摊走人。我急忙打电话谢辞了朋友,与另一个“伙伴”各自开车回家。
到家一看,原来交警给我的是一张罚单,单上赫然入目的是:罚款2000元,扣证6个月,记12分。15日内不缴清罚款,每日按罚额的3%加处罚款,三个月不缴纳罚款再记12分。我想,若不按时交罚款,再记12分,我哪里还有分记?对此追加的处罚条款岂不叫人糊涂。罚款写得真真切切明明白白,但我心中总觉得有一种莫名的憋屈。
中国不缺法律,很容易在网上搜索到修正后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是指当事人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情形下的驾驶行为,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不同幅度的处罚,其中应体现区别。为此,我不得不问,第一,纵算是检测棒技术先进测量精确,现场显示仅为20mg/100ml左右,还不及本款标准上限。法律在规定范围内根据酒精含量实际数量明确了1000至2000元罚款的取值幅度,为什么一定要按最高标准施罚?第二,交警有检测利器在手并有数据可读,为什么当时不明确告知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既说问题不大,只是叫我请人把车开走,最后开出处罚后却容我自驾回家,有什么理由如此自相矛盾,言行不一?既然可以容我自驾回家,说明“问题”的确不大,既然“问题”不大,为什么要狠罚2000元、扣证6个月、记12分才罢休?第三,据说有规定交警执法一定要有两人以上,这一次午夜查处酒(醉)驾两人中有一人为协警是否违规?同事仅一名正式警察却未能亮证执法是否欠妥?第四,在现场查处过程中,警察含混其辞,模糊其行,即连调查笔录和罚单都详略出奇,“略”得一“法”独大,谁知你是哪门“法”?“详”得“2000元”不缺半个“0”,叫人分不清是“钱”大还是“法”大。不知执法者应有的严谨、负责和服务精神在哪里?
如此过度执法何以服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