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惠阳公安分局的“依法办事”
2009年3月21日,是湖南永州人唐庐山一家的黑色日子,这一天,唐庐山妻子罗玲在广东惠阳三和医院分娩时命丧医疗事故。据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该事故中,主刀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无证行医,手术过程中严重违规,造成了产妇罗玲死亡的既成事实。事故发生后,该医院当事人态度恶劣,竟然利用职权便利伪造证据,企图掩盖事故真相逃避罪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第五十六条规定,该案完全应予对号入座,依法立案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然而惠州市区二级公检法部门并不理会受害人的刑讼要求,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以“惠中法民一终字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将一桩事关人命的刑案作为普通的民事了断性处理,公然放纵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为了给亡妻讨回公道,同时为了法律的尊严,唐庐山一直未放弃控告和申诉的权利,网上舆论对唐庐山全家的不幸无不深深同情,质疑惠阳公安分局有法不依的做法。在唐庐山艰苦努力和多方声援下,惠阳公安分局却断然驳回了受害人的要求。2012年12月27日,惠阳公安分局书面回复:控告人唐庐山:你于2011年2月18日提出控告惠阳区三和医院医生李华维、宗姗姗非法行医医疗事故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惠阳区三和医院医生李华维、宗姗姗无主观故意犯罪,不构成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为弄清是非,让我们先学习刑诉法。本法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为此我们不得不请教惠阳公安分局,究竟该如何解读法律条文。首先,三和医院雇佣无证行医人员执业,并已造成就诊人员惨死的严重后果,即使是民事判决都已确认,公安分局凭什么一口否认,人命关天还属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吗?那么要致死多少人,如何死法才比“显著轻微”严重呢?第二,既然难以否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造成的命案,事故行为人当属医生,当无证无良医生的手术刀成了杀人刀时,纵算不属故意,难道连“过失犯罪”都难以构成吗?“过失”剥夺公民生命权利是法外行为吗?第三,受害人早于2009年命案发生时即要求追究刑责,当时因为广东省医学鉴定迟到,故延至2011年2月正式向公安提出书面控告,然而在具备人证物证俱在,嫌犯就在公安掌控的情形下,为何直到两年以后才给予“不立案”答复,这就是法律规定“迅速进行审查”的行为吗?
幸亏刑诉法八十六条最后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余地,我们期待唐庐山申请复议后惠阳公安分局能做到依法办事,让死者瞑目,生者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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