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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怀疑顾客偷东西动用“私刑” 将其殴打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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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14:1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东莞某超市的几名保安因怀疑一名顾客偷东西,遂将其殴打致伤。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中三名保安分别不等有期徒刑。
  40岁出头的江西男子谢某是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某超市的保安。2016年7月23日早上7时许,谢某上班时发现一名60多岁的老汉欧某在超市内拿了猪肉但没有付款,即将欧老汉带至办公室内。在办公室内,谢某和同事杨某、罗某及农某(另案处理)质问欧老汉是否偷了超市的东西,但欧老汉予以否认。后谢某四人一同对欧老汉实施殴打,其中谢、罗持钢筋殴打,杨、农则以拳脚殴打,致欧老汉的胸部、腰部等多处受伤。随后,欧老汉的家人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将谢、杨、罗等三人抓获。经法医鉴定,欧老汉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
  案发后,谢、罗、杨三人与欧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欧老汉对三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罗、杨三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欧老汉在超市挑选了菜和猪肉等物品,在结账时没有将猪肉拿出来结账,谢、杨等人就怀疑其故意不结账从而偷取该块猪肉,继而拘禁殴打,致欧老汉肋骨骨折6处和多个部位受伤。虽然欧老汉没有拿出猪肉结账,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而为,仅因怀疑就对其拘禁殴打,且致其多处受伤,主观恶性较大。三人已与伤者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并获其谅解,可从轻处罚;其中谢、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滥用“私刑”或构成犯罪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茂华法官称,超市作为一个企业并没有执法权,如发现顾客有涉嫌盗窃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警,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不得动用“私刑”。本案中,超市保安仅仅出于怀疑就对顾客殴打致伤,已经触犯了刑律。建议超市完善内部安保措施,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依法妥善处理与顾客之间的纠纷。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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