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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个人自缴公积金不宜夸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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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6 18:53: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背景:《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发布,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等群体可自愿缴存。缴存门槛较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

新京报发表燕农的观点:在放开个人自缴住房公积金之前,只有在正规单位工作的人员才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政策,职工本人与单位按一定比例分别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可以自缴公积金,无疑是扩大了这一社保政策的覆盖面。以较低的社保费率规定允许自由职业者自缴公积金,是制度设计上的一种变通。当然,在实行公积金个人自缴政策后,需要考虑如何平衡中小企业利益,以防中小企业将本该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全部转嫁给从业人员个人自缴。此外,还需要观照自由职业者相关用途诉求,尽可能扩大支取使用范围,以不至让个人自缴成为“凑份子”。总之,个人自缴公积金政策利用得越好,越有利于增强城市当期和未来活力。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功用就是获取较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额度上限。比如,目前北京公积金最高可贷120万元。问题随之而来,当下一线城市的房价动辄数万元一平方米,一套不起眼的小房子价值几百万元司空见惯,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距离买一套房相差甚远。由此,对买房人而言,要么选择高首付,要么选择银行与公积金组合贷,前者对买房人的首付能力要求太高,后者则费时费力。更重要的是,在房价居高的背景下,很多工薪阶层已没有购买商品房的能力,很多时候公积金陷入“缴而难用”的尴尬。广州出台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对一些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可能是有用的,但对中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意义不大。在很大程度上,住房公积金还是指向产权型的房屋设计的,而许多城市已将住房保障的指针转向非产权型的承租房,这本身就有些不契合。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推出共有产权房,房屋产权由政府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持有,共有产权房的价格因此比同地段商品房低不少。这样的房子受到了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者的青睐,购房压力较小,但这样的房屋的供给并不充足,常常是N多人抢一套房,还要符合各种政策规定。简言之,有的地方放开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算不上“馅饼”,解决群众的住房难还需要多方面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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