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本该是风华正茂、奋发向上的大好年华,但段某却因入室内盗窃一根两元的火腿被提起公诉。近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段某生于1993年,2016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闲逛寻找盗窃目标,当他来到定边县长城南街一处居民楼时,看到被害人高某的房屋窗子开着,屋内无人,遂产生盗窃念头。他将窗户纱网撕开,从窗户翻入房间内四处翻找,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最后看到桌子上放着一根火腿肠,就顺手拿走。段某离开高家下楼时,被上楼回家的被害人高某看到。高某回家看到家中一片狼藉,立即与邻居家段某追住并扭送至定边县公安局。经鉴定,涉案“金锣牌”火腿肠一根,价值人民币2.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段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实、一贯表现和悔罪态度,定边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这起案件乍一听像是件奇闻异事,或许有人觉得法院判得有点重,仅盗窃区区一根2元的火腿对这个年轻人来说太有点得不偿失了,其实上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不冤枉,无论偷窃金额大小入室盗窃即构成犯罪,并且,盗窃一根火腿并非男子本意,如果被害人家里有更多钱财,偷窃男子当然会悉数偷走。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其2016年因盗窃被判刑,释放后未满一年再次犯盗窃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所以,六个月的刑期对被告人来说是其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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