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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醉酒致休庭法官”被行政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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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2 09:2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11日晚10时28分,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该市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魏凯扬醉酒致休庭事件的处理情况:“东安县法院决定对魏凯扬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东安县法院审判员、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

与此同时,永州中院党组及东安县委常委会分别责令东安县法院党组深刻检讨,并在全市法院和全县进行通报,分别由县纪委及永州中院党组对东安县法院分管领导吴丽红及法院院长蒋江陵进行诫勉谈话。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1月5日、6日,先后有@微永州@happy夏明汉发布微博,曝光“2017年8月22日下午3时许,永州东安县芦洪市镇设在租着的门面房中的法庭开庭公开审理一起侵权责任案件,主审法官魏凯扬开庭时醉倒法庭,最后导致休庭。”

东安县人民法院反应迅速,于11月6日下午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院党组已经关注并高度重视,已安排纪检组迅速开展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11月7日凌晨,东安法院再次更新官方微博,通报调查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我院决定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对其违纪问题进一步立案审查,后续处理情况将进一步通报。”

11月11日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称,“经查,2017年8月22日中午,东安县法院芦洪市法庭副庭长魏凯扬,应同学杨某某邀请,陪同从广州回东安的同学邓某某、唐某饮酒,导致下午开庭不能正常进行而休庭,违反了工作纪律,损害了法官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东安县法院决定对魏凯扬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东安县法院审判员、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

对于法官魏凯扬违纪案的发生,永州中院的通报认为“反映出东安县法院党组在履行‘两个责任’中存在不严不实的问题”,“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东安县委常委会分别研究,责令东安县法院党组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东安县委写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市法院和全县进行通报;由县纪委对县法院分管领导吴丽红进行诫勉谈话。报请市纪委同意,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对东安县法院院长蒋江陵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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