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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被拘200多天无罪获释 国家赔偿逾期4月未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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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8 15:03: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年3月23日和4月21日,广西凭祥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拘留了黄女士及丈夫郑先生。当地检察院批捕二人,导致该对夫妻分别被羁押281天和252天。12月27日,检察院认为该对夫妻涉嫌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夫妻二人申请的国家赔偿予以支持。然而,在逾期四个多月后,夫妻二人仍未收到检察院给出的赔款。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申控科负责人回复上游新闻记者时表示,检察院会给予这对夫妻国家赔偿,现在没赔偿并非检察院的问题。
  一对夫妻被警方羁押200多天,因证据不足获释
  2015年5月,黄女士和郑先生认识了经营红木生意,且有意收藏犀牛角制品的李某。双方分别在2015年5月、6月、7月、11月与李某约定用手上的“犀牛角制品”与其进行了多次交易。在与李某进行多次交易后,夫妻二人与李某之间产生了经济纠纷。
  2016年1月,李某向凭祥市公安局报案。凭祥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23日、4月21日,以涉嫌诈骗为由分别拘留了黄女士及郑先生。4月29日经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月29日,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女士、郑先生涉嫌诈骗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凭祥市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12月27日,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凭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黄女士和郑先生不予起诉。
  次日,黄女士及郑先生被释放。
  2017年,李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刑事申诉复查。2017年6月19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决定,维持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对黄女士、郑先生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国家赔偿逾期四月未执行,被扣宝马7系也未退还
  上游新闻记者根据2017年9月11日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下达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发现,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黄女士、郑先生被采取逮捕措施后,被决定不起诉,其共计被羁押281天、252天,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检察院作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对黄某、郑某主张分别给予其国家赔偿金72748.09元、65240.28元的要求给予支持。
赔偿决定书

  2018年2月6日,黄女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说,在拿到《赔偿决定书》后至今,他们仍未拿到一分钱的国家赔偿款。他们的委托律师几乎每周都给检察院打电话交涉,但一直未果;自己和丈夫的一辆宝马7系轿车从2016年的三月份起就被查封,至今也未归还。
  黄女士的委托律师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赔偿决定书下来后,自己跟检察院至少联系过七次以上,但当事人均未拿到赔偿。自己带当事人找公安局要求解封被查封的车辆,但车辆一直未能解封。该律师向上游新闻记者出示了盖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管理所的业务专用章的车辆扣押证明显示,该对夫妻的车于2016年3月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锁定。
赔偿决定书尾页

  被扣押的宝马7系还未退还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因此,检察院认定的国家赔偿应在自2017年9月11日《赔偿决定书》下达后的21日内就予以执行。
  检察院:国家赔偿款拖延并非自身问题
  黄女士的委托律师向记者出示了此前与检察院控申科负责人的通话录音,该负责人在通话中表示,赔款已向领导汇报,领导也已向市里反映。因为现在没有批准拨款,所以检察院的财务部门没办法拨款。
  黄女士的丈夫郑先生的委托律师也表示,此前自己曾与检察院交涉过几次,对方回应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在当地是首例,所以可能对这部分相关的手续流程并不清楚。现在仍需跟政府相关部门协调。
  2018年2月7日,上游新闻记者向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申控科负责人致电确认了此事,该负责人表示,检察院会给予赔偿,现在没赔偿并非检察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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