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狗死亡引发五人被拘留的启示 背景: 今年初,成都女孩小吴的爱犬丢失,疑是收养者索取酬金不成后将小狗丢下楼摔死,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这个事件有了新进展:捡狗一方的当事女子何某某,因利用网络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行政拘留7日;狗主人吴某某等4人因利用网络散布他人个人私密信息,被行政拘留7日。 新京报发表刘昌松的观点:在该事件中,摔狗者何某某被拘,合乎不少人的预期。而狗主人吴某某被拘,则在网上引发部分人的同情,认为她是“受害者”。没错,吴某某是“摔狗事件”中的受害者,但她不是后续的人肉风波中的受害者,而是加害者。在事件的后续进展中,被网络人肉、电话骚扰、花圈堵门、甚至和老公被迫离婚的何某某,同样是受害者。这也是种警示:网络维权没问题,但就算是出于无奈,也该“依法”。一旦超越了法律的底线,发展成为泄露隐私、网络人肉,那就成了以恶制恶,纵然动机可取,行为也已逾越了合法边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事实证明,很多披着正义面纱的“人肉”或“以恶制恶”,同样是一种恶。它会将本可借助法律手段实现的正当维权,变成另一种为恶。如今的处理结果,就是对这类伪正义论调的有力回应: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一言一行须恪守法律规定,随意曝人隐私或发动人肉绝不可取。无论如何,“以法制恶”才是正途。 小蒋随想:以暴易暴(包括网络暴力)显然是错误的,但有些事的尺度拿捏与进程掌控,未必如旁观者想象的容易。比如,若丢狗人吴某某最初选择报警,让警察帮其找狗,会不会被110看成是对警力资源的浪费?就算捡狗的与丢狗的发生言语摩擦,也可能被警方视为民事纠纷,派出所对这种事的态度,可能是双方自行解决。若不是事情闹大了,搞得满城风雨,执法者会提前高度重视,积极介入吗?一些大问题都是由小矛盾激化而成的,但及时化解小矛盾,在法治的轨道内有效率地处理小纠纷,平衡群众利益无小事与警力资源不被浪费之间的关系,却需要大智慧。法治要成为一种信仰,要让公众遇到问题就想到法律,对执法的专业高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某些人“信访不信法”“有问题找媒体”,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执法存在不足。本例中,双方使用网络暴力也属于一种“私力救济”。最终,双方都要接受法律惩处,既给后来者敲响警钟,又是对提高法治公信力的鞭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