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660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认证明不认证件 银行要多些担当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7-24 15:1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一位96岁老人的8万救命钱,因为家人输错密码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老人正在住院治疗,离不开输氧,无法到银行办理手续。银行方面要求家属到街道办事处或者派出所、公证处等地开具相关证明,以证明子女与老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家属找到这些地方咨询,结果都无法办理。派出所说,老人和其中一个女儿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已经说明她们之间的关系,根本不需要开具证明再来证实。

截至昨天银行通融的结果是,由老人子女中的任何一个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证实老人与几个女儿之间的关系就行,另外,老人住院的医院方也要开具证明。只有这样银行才可能支付老人的存款。

其实,为抵制包括银行在内的单位要求群众找公安机关出具各类“奇葩证明”,公安部早在几年前就出台规定,要求不再出具18种证明,其中就包括此次银行要求的这种。户口簿上明明清楚地反映出取款人与老人母女关系,却非要一张“你妈是你妈”的证明,派出所有理由拒绝。

银行让办理取款事务的子女证明与老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无可非议,但如此“固执”地只认证明不认证件,可能是为了不担或少担责任。一个单位开具的私人事务证明,就证据效力而言,抵不上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但户口簿这样的证件,尽管权威,但却不是派出所为某事专门发放,有什么问题银行无法把责任推给派出所。

相比之下,证明就不同了,无论是派出所还是街道办事处,即便是某个小公司,如果银行因支付存款被要求承担责任时,就可以把责任推给出具证明的单位,再不济也可以要求对方共同担责。

“存款容易取款难”是人们对银行的诟病,这个“难”也包括“刁难”。在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各类奇葩证明早已喊“不”的社会大背景下,银行依然固执己见,一些应调整却未调整的“规定”,就是刁难客户的绊脚石。银行多一些责任担当,客户的“难”就会减轻很多。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