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孩小溪(化名)在所住小区内玩耍时,被围墙上突然脱落的锥形花盆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溪父母悲痛欲绝,将该装饰物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即某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04万。今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在庭上质疑因小溪攀爬引发花盆坠落。
事发 5岁女儿玩耍中被砸身亡
李先生和王女士都是北京人,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石景山某小区内。2009年7月2日,可爱的女儿出生了,夫妻二人为孩子起名为小溪。
五年多来,小溪乖巧伶俐,深受夫妻俩的宠爱。2015年3月19日,5岁的小溪在自己所住的小区广场内玩耍时,小区内建筑墙壁上一个锥形花盆搁置物突然脱落,砸中了小溪的头部,致其颅脑损伤。
在经过了几个小时的抢救后,小溪仍然没有醒过来。小溪抢救无效死亡后,其父母悲痛欲绝。他们无法接受突如其来的变故,后经多方走访发现,砸伤他们女儿的锥形花盆是属于某地产公司所有,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
小溪父母认为,在小区内夺去女儿生命的"锥形凶手"未有任何加固措施。在存在可移动、脱落坠落的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两被告却未在该锥形建筑物下设置任何警示性标志提示,告知小区业主该建筑物存在风险。
同时,两被告也没有采取隔离或者加固措施,最终造成了小溪的死亡。
为此,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4.6万元。
庭审认为索赔数额太高地产公司拒赔
上午,小溪的父亲李先生及其代理人出席,女童的母亲并未到庭。
庭审时,李先生向法庭出示了女儿小溪住院时的照片、事发地点的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
某地产公司首先对原告失去女儿表示抱歉和惋惜,但其辩称,地产公司只是负责该小区的开发和楼盘买卖以及建好该小区内所有设施,并不负责锥形花盆的管理和养护,因此不是适格被告主体。
"无论刮风下雨或者再恶劣的天气,该小区内建筑上的锥形花盆都没有脱落,可见其是非常牢固的。原告所要求赔偿金额太高,所以我们无法同意。"该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说。
同时,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该女童死亡的真正原因。
物业质疑因小溪攀爬引发坠落
该小区物业公司答辩时也对原告在小区内失去女儿表示歉意,但他们辩称,事发地点靠近水池边,已经多次告知家长看护好自己的孩子远离水池。
此外,物业公司称,锥形花盆由三个水泥球在地下支撑,根据原先的设计原理是十分牢固的,因此他们已经尽到了小区建筑物看护和管理的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前已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和提醒小区居民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已尽到相应的责任,且事后有进行加固工作。
物业公司称,事发时,小溪独自爬到了该小区小广场内的墙体上,动作十分危险,当时小溪的母亲在与邻居聊天,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所以,二被告认为小溪的母亲存在一定过错。
二被告质疑是小溪当时用力扒拉了锥形装饰物导致其脱落,因此申请法医重新对其进行死亡原因证明。
原告表示,小溪年仅五岁,属于没有认知行为能力人,所以孩子喜欢去玩,她的母亲王女士事发前跟孩子一起到事发地,她是有行为认知能力的,所以在孩子玩耍时已经做了评估,觉得安全才放心让她在一边玩耍,自己在一旁看护照料。
庭前采访 事发后涉事小区锥形花盆仍在
6月8日下午,法晚记者来到位于石景山玉泉路的该小区内事发现场。
从西门进入小区向北五米,有一个景观水池,水池的后方是一道两米多高的建筑装饰墙,墙上间隔摆放着多个锥形花盆。根据法院提供的照片可以确定,就是这种花盆将小溪砸伤并致其不幸身亡的。
记者看到,由于锥形花盆本身无法单独立起,所以用3个水泥球衔接将其围住,部分水泥球与锥形花盆之间存在明显裂痕。记者在事发现场未看到警示标志。
绕到装饰墙的另一侧,是一片草地。
该小区居民告诉记者,今年3月至今,物业并未在此处张贴通知或者提示业主远离装饰墙。
监控视频 视频中花盆曾有晃动
原告当庭向法庭展示了事发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录像中并没有锥形花盆砸伤女儿小溪的过程,但该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事发地的锥形装饰物是不牢固的,有晃动情形。
"为了美观而用球体衔接固定,且本身球形的接触面也不稳定,一旦坠落十分危险。由于是夏天,小区内大多数孩子都喜欢到那里玩,并非只有原告一家孩子在那里攀爬。"原告代理人表示。
原告称,事发后被告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并未对锥形装饰物进行加固和看护,现在仍时常有小孩子在水池边玩耍。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今日庭审法庭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解读 若再现同类事故将加重处罚
对于伤人物体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文波律师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事故发生后,再次出现类似花盆砸人事件,是否要加重对物业的法律责任追究?叶文波律师认为,由于已经发生过类似事件,所有人及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有所预见。
所有人和管理者未对锥形物采取固定、设置警示牌等相应措施,如再次发生伤人事故,根据法律规定,需对物业公司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相关人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害者并非居住在小区内的住户,而是不同身份,物业应承担的责任是否不同?叶律师认为,如果小区采取封闭管理(比如在小区门口张贴告示牌:非小区业主不得进入),受害人为非业主的身份,又未经物业管理人员允许进入小区,发生事故的,因为受害人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物业的责任。
如果小区是开放小区的话,无论是业主还是非业主,只要遭受了侵害,致害物件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需根据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因身份不同而有差异。 文/记者王子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