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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通奸的官员获刑,举报者命运又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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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0:3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月17日,“民警偷拍副局长通奸案”中的被举报者——浙江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24日,另一名当事人、举报者池文涉侵犯个人信息罪案在临海市法院开庭审理,还未宣判。在此前的行政诉讼中,黄岩区公安分局认定池文侵犯他人隐私,对其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池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台州玉环市人民法院驳回。

此事之所以受到关注,除了“偷拍上司”“通奸”外,还因为两人此前受到的不同待遇让很多人感到不公。周祥辉被下属偷拍举报通奸后,由于“未造成不良影响”,只是换了一个地方继续做官,而池文则付出了惨痛代价。

如今被举报者因受贿罪身陷囹圄,为自身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对于公众来说,还未尘埃落定的被举报者更受关注。是否最终认定池文侵犯他人隐私,要谨慎考量。

首先,官员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不仅是个人品性问题,往往还隐藏着权色交易等问题。对此,公众是有权知情的。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官员,其隐私权也应克减的,一些对普通公民构成隐私的情况对他们可能构不成。

通奸很明显是党纪政纪所不允许的,不受法律保护。以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池文追责,首先应分清他所侵犯的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性、受法律所保护。不能把个人合法权益和官员违法乱纪活动混为一谈。

其次,即使池文还获取了其他信息,也应看到他是出于举报的正当用途,而没有擅自披露或者不法使用,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罪责刑相统一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阐明定罪量刑必须注意危害性相适应问题,必须注意将用于举报和不法交易、不法使用信息的行为相区别,避免不加区分。

最后,任何权利都具有相对性,不是绝对的,当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根据重要性大小进行平衡、取舍。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违法乱纪活动的举报权,恰恰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与其他公民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是非基本权利让步而不是举报权让步。应防止对其他权利进行片面保护而无视举报权的现象。

当然,行使举报权也应当注意合法性,尽可能不对被举报者其他权利造成侵犯。问题是,像通奸或其他违法乱纪活动,除了采取一些非常规方式,举报人的选择并不多。甚至,有可能让自身陷入造谣、诽谤的困境。当然,这不是鼓励偷拍,而是说池文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其不得已。而在现实中,合法合规又行之有效的举报渠道,仍需进一步拓宽。

另外,池文在举报之初未及时获回应,却让被举报人得知被偷拍之事,进而报警使其遭受处罚,这让人怀疑有关人员泄漏举报。如果举报的受理部门严格保密,及时对举报信息进行妥当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相信是走不到这一步的。该事件背后是否存在相关人员消极履职乃至与被举报人串通、对其庇护的问题,也有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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