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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主高速追尾身亡,轿车方担主责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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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5 09:5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报道,2018年10月5日,刘某驾驶已经脱保的两轮摩托车开上包茂高速陕西榆林段后,追尾徐四国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某死亡。当地交警最初认定称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因对结果不服,徐四国申请行政复核,不料得到更不利的结果——他负主要责任。之后他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徐四国家属对此不满,认为警方故意忽略了包茂高速榆林段“不准摩托车通行”的基本事实。

摩托车能否上高速?很多人给出的答案是“否”。但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八十三条则有对摩托车上高速后车速上限、不准载人等规定。

部分地方性法规确实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本案案发地陕西省目前尚没有。榆林交警称,包茂高速属于全封闭高速公路,且未设置摩托车专用车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摩托车禁止进入包茂高速榆林段行驶。

根据该法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可设置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高速路,在国内根本就没有。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原则,没有摩托车专用车道并非禁止摩托车上高速。鉴于此,部分地方性法规显然跟上位法有所冲突,这也需得到统一梳理。

本案中,徐四国错过出口匝道后,骤降车速至7km/h并变更车道,这是个危险动作,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起初“同等责任”、申请复核后却被认定担“主责”,确实前后不一,交警部门在涉及当事人罪与非罪的事故责任认定时,也宜更加严谨,但这不代表最终认定有问题。

该案听起来“玄乎”,但借由法律去矫正很多人的认知偏误,厘清那些疑点,其结果合理与否,必定能得到更公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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