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交通广播报道,近日一刘姓男子因看不惯身边的“霸座男”李某,气愤之下动手教训了他,本以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结果却给自己带来了麻烦。通过法院审理,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款6万元。 刘某在庭审过程中称,李某不仅“霸座”,还十分无理取闹,不顾列车员多次劝解,依然我行我素,他因看不惯李某的这种不文明行为,并觉得李某影响了他的正常休息,才盛怒之下动了手。 此事曝光后,有很多网友纷纷表示不可理解,不可接受,他们认为刘某的做法应当算是“见义勇为”,他及时站出来制止不文明行为,应该受到表扬,而不是惩罚。网友“点赞”刘某虽说不合法治精神,却恰恰是民间的一种价值取向,说明“霸座”行为的不得人心。 但现代社会毕竟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不是以暴制暴的江湖。法律是禁止私刑的,法律也没赋予公民执法权,李某的“霸座”行为确实可恶,可刘某也不能以暴制暴。打人违法,这点毋庸置疑。法院的判决看起来似乎没有人情味,但却是合法合规的。 也有网友表示不服,将此事与此前一脚踹飞干扰公交车司机的人的男子对比,质疑同样是“见义勇为”,为何该男子不仅没被处罚,还受到了奖励。在我看来,这两个案例虽在形式上类似,但在实质上却有不同。由于两个案例中的不文明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不同,其所要求的应对方式自然也不同。阻碍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其所造成的危害性无疑是巨大的,如果男子不及时制止,极有可能再次发生类似重庆公交车坠江那样的惨剧。在这过程中,即便采取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也是能够接受的。而“霸座”行为则不同,它并不会带来危及生命的后果,采用暴力制止,便超出了合理应对的范围。说白了,即便是见义勇为,也是有其不可触犯的底线的。 因此,刘某的教训给我们带来了两点启示: 其一,在现代文明社会,面对不文明的行为,作为有正义感和责任心的公民,我们必须要有与不文明行为斗争的自觉和勇气,但同时也应该把握好分寸,不能僭越了法律的底线,否则,好事反而办成了坏事。 其二,要解决类似“霸座”这样的行为,公权力必须及时介入,而不应该只是事后惩处,甚至不作为。从屡屡曝光出来的类似事件中,我们都能发现,在介入“霸座”事件上,公权是滞后的,甚至是无力的。“霸座”行为,表面上看是社会公德的问题,实际上是在相关法规和个人诚信体系不完善背景下的一种破坏社会秩序和规则的问题。针对此问题,不光要有事后的处罚,更应该有现场的强力的、得当的处置措施。比如,车上的乘警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及时警告纠正错误,不听劝解的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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