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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性侵7名幼女民事案,法院偏袒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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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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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1:45: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曾轰动一时的六旬教师陶表功性侵7名幼女一案的刑事部分,瑞昌市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一审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陶表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据钱江晚报报道,昨天上午,其民事案在该院进行不公开审理。瑞昌市政府、瑞昌市教育局、瑞昌市九源乡中心小学和瑞昌市上源小学(为九源乡中心小学分校)四家单位被推上被告席。但法院驳回了女童家庭诉上述被告赔偿的请求。

据医疗机构对受害女童的精神状态评估,这些女童已有明显的抑郁症情况,有的甚至还有自杀倾向。报道中还透露,这些女童生理上的病症问题也很严重,在遭猥亵后都身患性病。众所周知,性病最主要是通过性接触的途径传染。《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些法律条文真的让笔者满头雾水,陶表功性侵7名幼女,难道事先真的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倘若他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去嫖娼其行为就构成传播性病罪,而性侵学生导致多名女童身患性病,其行为难道就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倘若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就应该两罪并罚,又为什么只追究陶表功的猥亵儿童罪?

上述质疑的仅是该案刑事部分,笔者认为,其民事案法院驳回家长诉政府赔偿的请求,同样值得商榷。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老师因学生没完成课堂作业,变相体罚致其轻伤,老师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但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法律会认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校负担。本案中,陶表功是以批改作业或让学生背书为名,多次将班上7名女学生叫到教室后排、休息的房间进行猥亵,致6名女童患性病。陶表功是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就不用说了;而陶表功是以批改作业或让学生背书为名,行性侵学生之便,同样是利用职务的行为,学校咋叫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难道同在校园里,老师打了学生一个巴掌,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老师侵害7名女童的下体,因为老师丧心病狂,学校反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这不觉得荒唐吗?

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还规定,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的规定体现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受格外保护。性病是通过性接触的途径传染。从医学角度来说,患有性病未必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但从教育教学工作的角度来说,学校聘用患有性病的色狼当老师,并且因该老师的性病导致传染7名女童性病这么严重的后果,学校更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这里有一个假如学校赔不起怎么办的问道。但上源小学是公立学校,举办者就是政府;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若有赔偿责如果赔不起,政府自然要接过这个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对于女童家庭诉被告瑞昌市政府等四家单位赔偿的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其驳回对于瑞昌市政府的起诉,犹如釜底抽薪,目的在于让原告方承受学校赔不起的结果。明显涉嫌偏袒。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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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7 21:18:47 | 只看该作者
禽兽啊,连小孩子都不放过,师德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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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语天涯 该用户已被删除
板凳
发表于 2014-11-7 21:17: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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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望月 该用户已被删除
地板
发表于 2014-11-7 21:15: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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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走不留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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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8:52: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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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海百川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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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8:19: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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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儿香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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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8:08: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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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飘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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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飘飘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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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4:25: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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