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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取消中国高铁投标,专家替谁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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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4:2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墨西哥高铁项目合同,因为是中国时速300公里的高速列车首次出口国外,对中国高铁企业打开出口市场无疑意义非同寻常。这项总金额约44亿美元工程项目,原计划今年12月开工,2017年运营。据法新社报道,墨西哥政府突然宣布取消中国公司的高铁投标。11月4日,墨西哥通信和交通部宣布中国铁建牵头的国际联合体中标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罗高速铁路项目。 消息传出,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中国舆论非常震动,连股市也受到冲击。本备受追捧的高铁板块及相关概念股齐齐下行。


假如墨西哥高铁项目与中国高铁企业擦肩而过,中方无疑损失不小。从2013年9月墨方宣布将全球招标后,中方调集大量人力物力对项目进行调研,为墨西哥“量身定做”,共2.6万多页的标书不难看出。这还是其次,中方在国际声誉上的受损害,那可是无价可估的。

中标后取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在国内法是可以找到依据的。因为即使中标后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实际上也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是基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显然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就相关文件的法律性质而言,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因而,即使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和招标人没有订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双方的书面合同关系也已经存在,招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墨西哥究竟需不需要赔偿中方?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基本上已与国际规则接轨。墨西哥虽然是发展中国家,并且与中国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及其社会管理方法。但属英美法系的墨西哥法律还是相当完善,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类似这些国际通行的惯例,不可能在该国的“民法典”或 “商法典”中没有体现。


中国高铁因墨西哥变卦受到挫折,这是所有国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想不到的是,居然有专家还落井下石。假如墨西哥高铁项目真的落空,也是没办法的事。巴不得连投标的损失赔偿都泡汤,这种专家就不是人了。


在回答如果墨西哥撤销中国公司中标结果,是否需要对中国公司进行赔偿时,据新京报11月8日报道,一名参与过多次海外工程招投标的国企专业人士表示,按照一般情况推测,墨西哥此举并不需要进行赔偿。该专家称,一个项目中标之后,距离签订正式合同,往往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在没有签订合同之前,如果没有特殊条款规定,甲方有权取消中标结果,基本不需要赔偿。7日晚间,路透社报道,墨西哥政府称,在取消招标后,将根据法律补偿中国铁建。墨西哥政府的补偿决定,可谓狠狠地打了这位国企专业人士的一个耳光。


但笔者要说的是,倘若墨西哥政府在做出补偿决定中国铁建之前,在媒体上先行看到中国专家的说法,还会不会做出补偿决定?倘若现在在媒体上看到中国专家的说法,会不会后悔不已?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可现在网上却很时兴把批评政府缺点的一些屁民当作卖国贼。他们是没有资格当卖国贼的,跟卖国更没有半毛钱关系。倒是类似像这名所谓国企专业人士,无知之极,却有权参与海外工程招投标,有意无意把国给卖了。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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