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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捶晕公交司机 精神残疾证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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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9 15:3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又是一起严重危害交通工具安全的案件。近日,南京178公交车上,司机陆师傅因让一位孕妇从前门下车,引发后上车的一对夫妇不满。车子行进中,这对夫妇不断谩骂,男乘客陈某某对着司机头部猛打32拳。司机紧急停车后晕倒在方向盘上。
9月16日晚,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通报称:打人者陈某某被当场控制,经初步调查,陈某某持有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精神残疾三级的残疾人证,现已被送至南京脑科医院约束治疗并做相关医学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将依法处理。
公交车监控画面截图
自从去年发生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之后,公众对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的危害行为达成普遍共识: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必须动用刑法严惩。但是,当行凶者是一个“精神病”又该如何呢?已经有网友在吐槽,自己也好想办一个“精神残疾证”用来保命。
有精神残疾证,不等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两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也有着本质不同的医学认定标准。但是,哪怕在一些执法人员那里,也不太容易搞明白其中的区别,甚至因为精神残疾证在残联、医院和公安的共同管辖范围之内,就会形成“三不管”局面,形成了“精神病人杀人、打人不犯法”的误解,进而让一些没有完全“丧失认知能力”的人,有了以身试法的胆量,也让一些部门在应对此类问题时显得进退唯谷。
精神残疾证是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给残疾人发布的身份证明,旨在保障当事人在劳动就业、就医等方面所享受的福利、获得相应的帮助,而“无刑事责任能力”表示行为人不具备或者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患有精神疾病,不等于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后者的标准要严格得多。
国家标准将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陈某某为三级,是次轻的那一级。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
2016年05月04日,江苏省南京市,精神患者男子在马路当中狂奔,拦车砸车。
可以看出,精神残疾准入标准,是一种赋权性质的,门槛较低,认定标准相当宽松:只要有“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等表现就可以。
而且WHO-DASⅡ评定本身主观性是相当强的,其检测内容包括“长距离行走(如1公里)”“集中做事10分钟”等等。之前,个别地方的残疾证办理工作比较混乱,有不少假残疾人就骗取了残疾证,用来“薅社会羊毛”:逃车票、逃景区门槛、骗取国家补贴。
当然,这不是在暗示这次打司机的陈某某取得的残疾证是有问题的,而是说哪怕有精神残疾证(而且还是三级这种次轻的),也不代表当事人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更不代表作案时他没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017年,曾经发生过“2·18武昌火车站砍头案”,胡某因口角纠纷,就持菜刀砍下面馆老板头颅,场面极其血腥。当时胡某就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但是,最终司法认定胡某在犯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然要对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被判处死缓。
残疾证的意义在于证明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而不是证明他没有能力自我控制,应该杜绝出现这样的场景:有人偷盗、行凶之后,潇洒地掏出一张“精神残疾证”,警方就放弃追究法律责任。
相反,既然已经发生了打人、行凶、抢夺方向盘等刑事案件,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只是犯罪的“阻却条件”,不是无罪的意思,那么就应当启动刑事程序,包括固定证据、记录证言,然后送由相应的医疗机构鉴定刑事责任能力。而且《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就专门增设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总之,“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这本身就是一种误解:对警方来说,首先应按普通案件立案侦查;对当事人来说,要明白“残疾证”不代表你没犯罪,更别揣着明白装糊涂;对公众,则应该要求职能部门提供更全面的公共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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