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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出错或可理解,纠错机制还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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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1 10:13: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10日下午,河北唐山开平警方发布通告称,就日前发生的一起执法“乌龙”事件,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局长到张某明先生家中,向其郑重道歉。开平警方在通报中承认警方的错误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愿意就此事继续与张某明协商处理事宜,并依法依规承担应负的责任。

此事之所以成为公开事件,与此前媒体的介入直接相关。11月7日,张某明称,9月15日晚,唐山市越河派出所民警误认其为嫖客并进行控制,导致他因身体不适住院一个月。一份盖有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越河派出所公章的书面文件显示,涉事派出所民警将张先生查控后排除其违法嫌疑,由派出所“一次性补助”其9万元,张先生及其亲属“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组织反映此事”。

不过,到了11月9日,开平警方3名工作人员来到张先生家中,表示张先生接受媒体采访,违背了此前的协议,要求收回已经给出的9万元补助,让张先生走法律程序。于是,在媒体的介入下,该案越闹越大,直至11月10日开平分局局长登门向张先生道歉。

此事最终会如何收场尚不清楚,但警方态度上的转变让公众悬着的心得以落地。因为从报道来看,在此前的处理过程中,警方做法有颇多可商榷之处。

首先,警方在控制张先生的时候,采取了按头、压肩、喷射催泪剂等做法,这是否有其必要?按照张先生的说法,他一直在极力解释自己并非嫖客,但警方未做甄别,而是采取强硬手段制服了他。从张先生的病历本可以得知,63岁的他是结肠癌患者,而强力制服也造成他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腰间盘突出和左肩关节肌腱损伤等病情。

假设警方确实无法甄别张先生是否为嫖客,而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当时民警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安部的执法规范,能否经得住视频执法的检验,这是一个问题。

其次,警方发现执法“乌龙”之后,在张先生的积极追讨下,一次性给予他9万元补助,并以“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组织反映此事”为条件,这是否合乎处理错误执法的规范?如果符合规范,又为何不允许张先生接受媒体采访?在公共利益面前,开平警方有无权限以私了方式来赔偿张先生,这同样是一个问题。事实上,如果不是警方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此案也不会闹得沸沸扬扬。

最后,作为公权力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本身并非完全不能容忍。但容忍的前提有两个:第一,警方必须严格执法,即经得起在视频拍摄下进行执法,以此证明警方的错误并非执法不规范,而是现场条件所限;第二,警方在发现执法错误之后,应该立即停止错误,并依法依规处理好当事人的经济补偿、名誉恢复工作。

在中国社会中,嫖客是一个极具污名化的标签。开平警方在抓错张先生之后,给张先生本人和一家都带来了名誉上的重大损失。为此,除了医疗、误工等方面的补偿,还需要与当地街道办协商,以合适的方式为张先生做名誉恢复工作。

总的来说,警察执法必须规范,有错误不怕,怕就怕犯了错误不能及时纠正。毕竟,让民众感到放心的警察,不仅是敢于在视频下执法的警察,也需要在犯错之后勇于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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