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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需要“真”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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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10:15: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黄色运动衫、举起作势挥舞的双臂、中国功夫,提起这些词,不知道您脑海中浮现的是我们一代武术宗师——李小龙,还是遍布大街小巷、发展迅猛的餐饮企业真功夫呢?而近日,“李小龙”与“真功夫”却一起冲上了“热搜”,“李小龙女儿起诉真功夫餐饮”的新闻标题刷爆各大社交媒体,引发了热议。

该事件源于李小龙公司近期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一起诉讼,李小龙公司起诉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请求法院判令真功夫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虽然该诉讼仅是李小龙公司针对真功夫提起的侵犯人格权的民事侵权纠纷,还未涉及真功夫目前所使用商标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真功夫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也始终绕不开其商标的效力认定。由此亦可以说,这是继乔丹公司商标争议案落幕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与名人肖像相关的又一热点案件。

“没看这条新闻我还真以为李小龙是真功夫的形象代言人呢”“我一直以为是有版权的”……的确,在许多人看来,真功夫所使用的黄色功夫人物形象,总会令人联想到功夫明星李小龙的标志性动作,甚至误认李小龙为其“形象代言人”。从商标类型上看,真功夫所使用的商标确与乔丹公司存在较大的相似之处,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实质都是利用了大众对“名人效应”的追崇,采用与名人存在一定关联性的形象作为商标,推动自身企业的宣传与发展,该使用方式存在一定的“搭便车”之嫌。

在我国企业飞速发展的几十年间,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企业的发展是与“山寨”“傍名牌”相挂钩的,许多中小企业都曾通过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实现了快速发展,部分企业更是凭此发展其品牌,逐渐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熟知,成为“知名”企业。此种“擦边球”,打出了企业的发展,也打出了我国个人人格权保护与知识产权认定及保护的边界矛盾。以乔丹公司商标纠纷为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最高法最终的判决实质并不出人意料。虽然从某种角度看,乔丹公司的确“蹭”了篮球运动员乔丹这么多年,但是这个剪影确也很难说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因为没有清晰的脸,即最高法判决中所言:“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而这,便是我们目前在知识产权认定及保护中难以与个人人格权保护相兼顾的一大问题,因为个人肖像具有确定性、特殊性,若非直接使用个人完整的肖像,实质很难直接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通过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在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确实能够扩大知名度,但却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对于乔丹公司来说,商标争议这一页已在今年艰难地翻了过去,而对真功夫乃至许多存在同样情况的企业来说,其所要面对的商标争议可能才刚刚开始,我们无法判定他们最终的结局会是怎样,但若没有“真”功夫,一味打“擦边球”,采用投机取巧的方法发展,在我国市场日益规范、法律更加严密的情况下,这些企业最终的发展难免也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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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说几句吧!人生苦短何必为这小事儿记仇呢?开朗就好、想开一些、看开一些。其乐乐不如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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