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法官夺妻占财之说,太过牵强
痴 山
《法官审理离婚案将财产判给女方后与其结婚》报道:湖南永州一法官周某,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将财产判给了离婚当事人的女方,将债务债权及女儿的扶养权,判给了离婚当事人的男方。由此,离婚当事人中的男方,认为这是夺妻占财。
读此新闻,注意到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是一对半路夫妻。无论男方,还是女方,之前皆有婚史;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仅夜不归宿,且在外面找了女人,并且还生下了另一个女儿。也就是说,在这件离婚案本身,男方是有过错的一方。依据新闻讲述的事实,结合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似乎并无不当。
再看法官,无论审此案时,还是执行此案件时,与离婚案件女方当事人,均未发生登记结婚事实。至于案件执行完毕7个月后,双方领证结婚。好象这该是后话。就象该离婚案件,婚姻当事人双方最初相识结婚一样,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分析“法官审理离婚案,将财产判给女方后,与其结婚”,只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看不出违背法律的地方。假如女方在提出离婚之前,跟该离婚案男方当事人类似,已与法官同居,且也生下一男半女。则又另当别论。可好象本新闻中,并不存在这样桥段和剧情。那么,其永州法官夺妻占财之说,也就显得过于牵强。
2014-7-22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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