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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官员的惩处为何一直都还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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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1:2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于“官员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的质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立即组织专人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经查,2010年7月9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石宝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石宝春尚未退出的赃款17万元;退出的赃款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7月8日《北京青年报》)
  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员被判10年至今1年牢也未曾坐过的新闻如今官方终于有了正式的回应,然而在这回应中令人失望的是我们未曾看到丝毫有实质性内容的消息,反而看到的是与前日如出一辙的措辞。笔者不禁纳闷,当行动永远还走在路上时又怎么可能收到应有的实效?
  早在2010年7月9日判决之时,受贿官员就当庭提出身患重病需要监外执行,面对着这突如其来的“及时病”,病者不敢妄加断定这就是一种“诈病”,但至少在笔者看来也太过巧合。况且,就算我们相信该官员确实身患顽疾,那为何在官方回应中提到的却是在“2014年3月18日因膀胱癌复发在该院住院治疗,现正在化疗治疗中”?时间距离判决之时已经3年半方才住院,其他时间究竟用于何处?如果说在当地官方看来只要有一纸住院证明就可以证明自己毫无过失的话,那这样的行政作为岂非太过简单与荒谬?
  此外,距离判决之日已经4年时间,然而最初所需要追缴的17万赃款如今却依然还在追缴的路上,笔者不禁想问这追缴究竟是何等的困难,为何4年未见分毫?既然该名官员还在住院化疗之中,那也就说明其并非一贫如洗,我们应当给予其住院治疗的权利,但至少是否应当将最为基本的赃款应当讨回一二?如果说追缴之路4年时间都还未走完的话,那这样的追缴究竟又有何意义?这一种所谓的追缴恐怕不过就是不作为后对外一个冠冕堂皇的解释和借口而已。
  总而言之,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犯下的过错而买单,无论其是否是为官员,在法律面前都应当人人平等。或许我们不能妄加武断的认定该名官员的生病就是为弄虚作假,但就其赃款如今还在别人钱包中安然的躺着时,当地有关部门就难辞其咎,这就是一种严重的渎职,是对社会公正的一种践踏。
  联系人:朱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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