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中 河南省许昌市日前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对违反者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噪声扰民行为,我国早已有相关法律约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违反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许昌市出台的《条例》进一步细化对噪声扰民的管理,在21时至次日6时或7时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即使音量控制得很小也不被允许。这条规定确实很有必要。在夜深人静时,人们对声音异常敏感,音量不怎么大、甚至在白天感觉不到的噪音都会对他人产生干扰,甚至变得难以忍受。而歌唱、跳广场舞等活动又必然发出声音,使得活动者与受影响者之间产生难以把握乃至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有效避免这种矛盾,就得釜底抽薪,在相关时间段内禁止这类活动。各地公安机关乃至地方立法机关,也有必要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更细致的规定,有效治理噪声扰民。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都要求人们注意权利与行为的正当界限,不对他人造成侵犯、侵扰。这既是对权利的正当限制,也是社会自由与和谐的保证。权利与自由的本质在于自己的权利能与他人的权利共存,不相互冲突,否则就会由于相互冲突、倾轧造成丛林状态。没有保障就不可能有自由,无法防止侵犯也就无所谓权利。 救护车、警车和消防车深夜鸣笛,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冲突。除此之外,在可以选择和掌控的常态情况下,个人活动或群体活动都应注意避免对他人造成干扰、侵犯,应当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安排相关活动。如果有在夜间进行活动的强烈需求,完全可以选择散步、打太极拳等不对他人产生影响的方式,而不是非要进行产生噪声等对他人构成侵扰的活动。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文明的期盼也越来越高。很多先前习以为常的行为,会变得越来越不能容忍,比如在公共场所吸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外放音响等。很多地方都进行了相关立法,通过法律手段公然禁止这些不文明行为。希望在加强实施、切实规制不文明行为的同时,也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文明不仅仅包括语言文明、衣着文明等,更为基础的是对他人尊重,不随意干扰、侵扰他人。 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才会产生真正的文明,也只有懂得尊重他人,进行任何活动时避免对他人造成侵扰,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无谓的纠纷冲突,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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