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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 深圳首次启用委托照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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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1:1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深圳首次启用委托照护制度

2021年6月,深圳市福田区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未保中心”)联合由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福援计划”福田区民间法律援助项目办结一起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个案,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一名中学生案主小明(化名)确定了委托照护人张生(化名)。这是修订后的《未保法》于今年6月1日实施后,深圳市首例启用委托照护制度的未保个案。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未保中心严格按照《未保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帮助小明及监护人(其父)确定适宜的委托照护人,并及时将委托照护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在学校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从而确保张生切实担负起自身职责,严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不久,福田区某中学老师发现学生小明的身影消失在校园中。通过走访得知,该生唯一的监护人——其父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从外地闻讯赶来的亲戚只能临时照料尚未成年的小明的日常起居。小明不仅面临学业中断问题,生活保障事宜更是亟待解决。长期而言,必须尽快为其确定适格的委托照护人。了解这一情况后,校方为妥善解决小明目前的困境,通过区教育局联系未保中心寻求帮助。

未保中心接报后,派出一名专业社工联合学校老师、社区社工多次登门拜访,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并通过走访亲友(包括父亲及其友人、亲属、同学、朋友等),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社会关系及生活情况。为确立合适的委托照护人,未保中心在初步社会调查后,邀请“福援计划”项目志愿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份。

社工根据法律意见,向父亲详细说明在选择委托监护人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如道德品质、家庭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结合亲属、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地域、经济、小明的情感倾向等因素,父亲选择朋友张生作为委托照护人。未保中心召集亲属、父亲的友人、社区社工及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在认真听取小明的意见、进行慎重讨论后,大家一致同意由张生承担临时照护职责。

6月,在未保中心的帮助下,父亲委托专业律师拟定《委托照护协议》,三方进行签署;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递交小明所在学校及居住地居委会。目前,在张生及学校、社区、未保中心的关怀和照顾下,小明的学习、生活已逐步恢复正常。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文中均为化名,相关个人信息亦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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