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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考读博,离婚时妻子提出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法官: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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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9 12:0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每经编辑:黄胜
在现实生活中,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往往因为无法用金钱衡量而被忽视,好在民法典对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做出了制度规定,给法院厘清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婚后丈夫考研读博,离婚时妻子获家务补偿10万元
据北京日报3月7日报道,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2011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
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
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谭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
法院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劳动补偿10万元。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
法官认为,一方进修深造 离不开另一方的保障,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
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
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
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首例“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妻子获5万元补偿
据北京房山法院微信号2月25日消息,中央电视台《法治的精神》特别报道了房山法院审理的北京市首例“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却出现了裂痕。2018年7月起,两人分居至今。
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19年至2020年,陈先生两度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从不关心和参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全都由王女士担负,故要求分割财产,并给付离婚经济补偿款1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存款、公积金10余万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补偿款5万元。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无论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较另一方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
其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劳动上负担较多义务。法律明确列举了家务劳动的内容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但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家务劳动也不局限于法律列举的三种情形,一切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劳动均可以认定为家务劳动。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北京日报、北京房山法院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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