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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多例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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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21:1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多例适用惩罚性赔偿 提高违法成本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3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各个审判领域,涉及网络购物和个人信息保护、打击虚假宣传、售卖假劣农资产品、强迫交易、假冒知名商标等内容,展示了广东法院全力打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及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四个案件涉及对商家作出“惩罚性赔偿”,其中刘某干销售伪劣口罩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除对被告人刘某干追究刑事责任外,还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判处刘某干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坚持“严”字当头,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说“不”。在“某化工公司与某市场监管局罚款纠纷案”中,因某化工公司采购、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的540余万元的处罚决定,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发布案例还涉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消费、物流运输保价赔偿等诸多消费热点,体现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新兴业态、虚拟财产等权益的有力保护。

■典型案例

有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省消委会提请公益诉讼

赖某华在其经营的通信店内,为客户办理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开户过程中,未经同意私下利用客户的身份证多开手机卡,后将手机卡加价出售给黄某炬等人再次加价进行转售。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赖某华等5人出售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手机卡所得金额4.3万元。2020年8月,人民法院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赖某华、黄某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赖某华等5人通过倒卖盗用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办理实名手机卡等非法方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广东省消委会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赖某华、黄某炬等人的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赖某华等5人共同赔偿4.3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

生产不合格“贴牌”口罩,当事人被判刑

2020年2月,刘某干联系黄某燕购买印有某知名医疗企业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黄某燕随后按刘某干提供的样品定制并实际交付2.5万个假冒该医疗品牌包装袋。同年3月,刘某干从别处购买4.6万个无任何标识的一般防护口罩,装入假冒该医疗品牌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进行销售牟利。后公安机关将刘某干、黄某燕抓获,并缴获假冒口罩1.1万个、印有该医疗企业标识的口罩外包装袋1.5万个。经核实,刘某干通过微信销售假冒医用口罩1万余个,销售金额3.7万余元。经检测,该假冒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黄某燕委托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刘某干、黄某燕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刘某干向消费者提供假冒口罩,且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构成欺诈,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的同时,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律依据。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责任,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黄某燕缓刑并处罚金。

记者/杜玮淦 通讯员/陈康秀 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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