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有医学检验实验室,在区域核酸检测中,数次出具“假阳性”报告,严重干扰了当地疫情防控大局。有关机关对实验室给予警告。有朋友问我,类似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关人士故意出具“假阳性”报告,这还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这主要涉及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问题。 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医学检验实验室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中介组织呢?这涉及刑法解释中的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中类似“等”这种兜底条款应该根据所列举的事项进行等价值性的解释。比如,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此处的其他方法就必须和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同样的危险性,比如张三拿着100只蟑螂扔到李四家,就不能理解为其他危险方法。但是,如果王五开着车随意乱撞路人,那就妥妥地属于其他方法。 从表面上看,将医学检验实验室解释为中介组织似乎有些牵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性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早是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的犯罪,犯罪主体只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人员四类。1997年刑法增加了会计和法律服务人员,同时还加了“等”字进行兜底。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修正,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人员。 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的范围不断扩大。比如,环境质量监测机构提供虚假的环境监测数据(如PM2.5数据),司法机关最初并不认为监测机构属于中介组织。著名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04号指导案例(李某、何某民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该案被告多次进入空气自动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法院后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2016年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肯定了这种做法。但是,2021年立法机关却扩张了中介组织的范围,认为环境质量监测机构也属于中介组织,类似行为应该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与环境质量监测机构类似,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可以视为一种新型的中介组织。根据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法律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管理体制上独立于医疗机构,在工作机能上是立场公正地提供第三方医学检验。中介组织的本质就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承担一部分不宜由政府、也不便由企业来承担的事情,适当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核酸检测不仅仅关系的是个体的身体健康,也为政府准确判断疫情,科学评估防疫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因此,它不能是纯粹的市场行为,自由放任,以逐利为唯一导向。同时,由于政府也没有能力独自承担过大的检测任务,所以让第三方的检测机构提供独立的检测是必要的,但是政府要进行监管,企业的逐利冲动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犯罪。有人可能认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不会扰乱市场秩序,这种观点并不恰当。很多机构都可以提供核酸检测,如果某家机构做出虚假检测,甚至盖章收钱,严重不负责任,许诺半小时出结果,这当然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放任不管,也必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影响正常的医疗检测市场秩序。 因此,将独立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解释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中介组织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如果具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就可以进行刑事追诉。因此,如果医学检验实验室故意提供假的阳性报告,影响政府的疫情防控政策,造成了一定的直接财产损失,达到入罪标准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此罪还增加了几款加重情节,其中之一就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这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检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对于评估疫情有着重要影响,这自然也涉及了公共安全,适用加重条款是符合法理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刑法在第229条第3款还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前面说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如果犯罪属于单位行为,那么无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是单位,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性的幽暗没有止境,有时立法者都无法预测到人的邪恶程度,因此司法人员可以在立法语言设定的范围内进行能动性的解释,发挥必要的自主性,约束人性的堕落。人类历史中,瘟疫此起彼伏,但更可怕的是人性的瘟疫,对于这种瘟疫,法律要发挥必要的阻断功能。 ----- 罗翔,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