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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一原副院长“借贷收息受贿”:借出610万收息3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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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5 14:15: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24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三湘风纪”通报了8起湖南省纪委监委查处的党员干部借贷收息受贿典型案例。
其中,湖南省高级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微借贷收息受贿案成为典型。李微为私营企业主周某、粟某在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以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二人好处费。李微借出610万元,收二人“利息”331万余元。
通报显示,多名官员均用类似方式受贿。如邵阳市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青云,他出借314万元,收“利息”816万余元。
通报案例具体如下:
1、长沙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晓宏借贷收息受贿案。2004年至2015年,李晓宏利用担任长沙市财政局局长,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私营企业主侯某在减免契税、调规提容、报建办证、获取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为求得和感谢李晓宏的帮助,侯某与李晓宏约定以“投资回报”的形式送给李晓宏好处费。2003年至2016年,李晓宏以本人和亲属名义先后借给侯某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币种下同),并收受侯某所送 “投资回报”(实为借款利息)共计14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李晓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李晓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6月,李晓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2、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炎秋借贷收息受贿案。2004年至2018年,廖炎秋利用担任耒阳市委书记,衡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衡阳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谢某生、谢某程、刘某等3人在非法开采煤矿、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采取在上述3人无资金需求时借贷收息,或者事先约定以借贷收息方式输送利益,或者在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对象借款利息收受好处等方式,以借贷收息的名义收受谢某生等3人所送财物共计3500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廖炎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2月,廖炎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娄底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王成良借贷收息受贿案。2011年至2016年,王成良利用担任衡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私营企业主杨某在获聘为某公安局特邀监督员、利用刑事手段追逃民事债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私营企业主宋某在竞拍项目资产、逃避刑事追诉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感谢王成良的帮助,杨某、宋某与王成良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向王成良输送利益。2011年至2016年,王成良以他人名义借款给杨某、宋某共计320万元,并收受杨某、宋某所送“利息”共计256万余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王成良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王成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4、湖南省高级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微借贷收息受贿案。2012年至2013年,李微利用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周某、粟某在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为感谢李微的帮助,周某、粟某分别与李微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送给李微好处费。2013年至2014年,李微以他人名义借给周某、粟某共计610万元,并收受周某、粟某所送“利息”共计331万余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李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李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5、邵阳市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青云借贷收息受贿案。2007年至2018年,陈青云利用担任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邵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刘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谋取利益,帮助私营企业主陈某向邵东县某医院销售药品谋取利益。为感谢陈青云的帮助,刘某、陈某在并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分别与陈青云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送给陈青云好处费。2009年至2019年,陈青云先后以本人和亲属名义借给刘某、陈某共计314万元,并收受刘某、陈某所送“利息”共计816万余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陈青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9月,陈青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月,陈青云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陈青云上诉认为其借贷收息816万余元不构成犯罪。2020年6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青云以借贷收息的形式收受财物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特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隆回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黄和健借贷收息受贿案。2004年至2016年,黄和健利用担任隆回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隆回县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黄某、向某、袁某、范某等4名私营企业主在承揽工程项目、资产收购、土地用途变更、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为感谢黄和健的帮助,黄某等人分别与黄和健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向黄和健输送利益。2004年至2016年,黄和健以其本人、儿子和他人名义先后借给黄某等4人共计226万元,并收受黄某等人所送“利息”共计303万余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黄和健还存在其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6月,黄和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1月,黄和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7、原邵东县委副书记刘社卿借贷收息受贿案。2006年至2012年,刘社卿利用担任邵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东县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私营企业主肖某、郑某、卿某、单某等4人在刑事案件处理、土地置换、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感谢刘社卿的帮助,肖某等4人分别与刘社卿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送给刘社卿好处费。2007年至2012年,刘社卿以其本人和他人的名义先后借给肖某等4人共计460万元,并收取肖某等人所送“利息”共计4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刘社卿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6月,刘社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020年7月,刘社卿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刘社卿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月利率3%以内的利息,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等。2020年9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社卿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410万元,均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党工委原书记李余粮借贷收息受贿案。2008年至2012年,李余粮利用担任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党工委书记、湘乡市城北片区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专职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李某、黄某在房地产项目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1年,为求得李余粮的帮助,李某、黄某分别以高于其公司员工的融资利率向李余粮借款付息。2010年至2013年,李余粮共收受李某、黄某所送高于同期向公司员工融资的“利息”共计14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李余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李余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5年9月,李余粮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上述通报指出,8起案例受贿人均为党员干部,行贿人均为私营企业主,行受贿之间均存在权钱交易。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贿赂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在行贿人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出借资金给行贿人并收受利息;二是行受贿双方事先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掩盖行贿受贿的真相;三是行贿人确有借款需求,给予党员干部利息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对象的。
通报强调,当前,仍有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借贷收息,且借贷金额巨大、借贷过程隐蔽,严重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严重污染政治生态,严重破坏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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