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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我服刑的时候开我车和我老婆约会”男子追讨151万借款,老婆说已还1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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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4 18:2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老公打官司追债,老婆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却帮欠款人做证说对方还了121万元了,还拿出了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明。

老公不仅不认可,还说老婆与对方在自己服刑期间约会,有不正当关系,“是恶意串通!”

最终,西湖法院从其老婆提交的证据中找到了破绽,对他们的虚假诉讼行为出具处罚决定书,每人罚款10万元。

老公起诉追讨151万元借款

老婆却说对方已还121万元

董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张先生借钱,2012年12月第一次借款30万,后来又借了几次,借款本金合计50万元,月利率为3%。因董先生未按约还钱,张先生就隔一段时间与董先生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书,将之前未还款产生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在2016年8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董先生的借款本金已“翻”到151万余元。张先生就拿着这份借款合同,起诉要求董先生归还本金151万余元及利息。

去年,案子第一次开庭时,董先生在庭审中才拿出11张由张先生妻子罗女士出具的收条,说已还了121万元本息给罗女士。收条上有载明,董先生的借款本息已全部结清,董先生由此认为应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收条之一

老公说老婆曾与对方约会

还留下20多次违章出发记录

张先生表示,这是他第一次听到董先生已还钱的说法。

他说:“我不认可,你在我服刑的时候开我的车和我老婆约会,还留下20多次违章处罚记录,你们是恶意串通、捏造了还款事实!

为查明事实,法院追加罗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本案争议焦点——董先生有无归还借款,有了更多细节。

张先生和罗女士相识多年后在2019年年初结婚,但结婚仅两个多月张先生就因非法拘禁罪获刑。张先生一开始还能请妻子去帮忙收债、打理公司,但没多久后就夫妻感情恶化,他联系不上妻子了。

服刑期间,张先生从来探视的员工这里听到过妻子和董先生关系不一般的传闻。

2020年10月,他刑满释放后还是联系不上妻子,直到在法庭上才再度见到她。张先生虽无直接证据,但过往种种再加上这些收条,他怀疑妻子和被告有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老婆否认存在不正当关系

提交了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据

罗女士否认与董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说当年还是丈夫介绍她认识的董先生。她说夫妻关系恶化是因为张先生在婚前、婚后都跟她借了不少钱,还让她抵押她父母的房去贷款给公司用。“在他获刑后我才知道他是职业放贷人,2021年时我还起诉要求离婚过。”

同时,罗女士为董先生作证说,从2019年开始,她分多笔共收到董先生归还的92万现金,她委托自己父亲将大部分现金还款从家里带去银行存起来,剩余29万是通过他人银行转账给她。

罗女士还提交了35万余元、16万余元、12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据,并说其他现金均用于还债及日常开销。

罗女士提供的其中一张存款回单

法官查实他们确实在撒谎

法官审理认为,即便有罗女士的解释,本案还是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例如董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年,显然不具备还款能力。虽董先生自称,这百余万现金是他通过一个居间合同收取的居间费,但他无有效证据证明这一说法,也明显违背交易习惯。

加上案涉借款发生在张先生结婚前,属于张先生婚前个人债权。董先生欠钱多年未还却在张先生被羁押且与罗女士夫妻关系恶化期间,这么麻溜地把巨额款项还到罗女士手上,也有违日常经验。

但这些不合常理之处,不足以证明虚假诉讼行为存在。法官仔细阅卷,发现突破口:罗女士提交的35万余元、16万余元现金存款回单显示,存款金额不是整数现金,分别有着两角五分和三角三分。

“角和分现金现已少见,这样的非整数现金存款行为也不符合日常存款习惯。”据此,法官立即去银行调查取证。最终查实,上述两笔款项来自罗女士及其儿子的定期存款本息,由罗女士及其父亲在银行柜台将定存本息取出再当场“折现”,转存到罗女士父亲的银行账户中。

法院调取的证据

今年3月,法官传唤罗女士到庭再次接受调查,要求其就该两笔存款回单的存款经过作出详细说明,并就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后果再次告诫罗女士,希望她能够如实陈述客观事实,但罗女士继续编造谎言。

构成虚假诉讼,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认定罗女士与董先生恶意串通,虚构还款事实,并就此提交虚假收条等证据,情节严重,构成虚假诉讼。况且张先生在本案的债权并不是夫妻共同债权,罗女士与董先生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能视为本案还款。董先生辩称其已归还借款,法院不予采信。

因张先生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董先生,其与董先生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仅须归还实际的借款金额并支付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董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生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万余元。

在判决的同时,法院也就罗女士与董先生的虚假诉讼行为,出具罚款决定书,作出每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限于2022年5月22日前交纳。


后罗女士与董先生不服该罚款决定,向杭州中院申请复议。中院经审查后,驳回该复议。

截至目前,罗女士与董先生均未交纳罚款,法院已对此发起强制执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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