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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对行政垄断要一反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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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6 11:2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法除了将数据和算法纳入平台反垄断的考量因素、大幅提高反垄断处罚力度,还首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十余年来首次修订,新版《反垄断法》的每一个细节可以说都备受瞩目。而此次修法,很大程度上是对旧法适用过程中反垄断监管执法经验的梳理和总结,符合法律修订的一般性规律,也为不断强化的反垄断执法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这一并不意外的公共热点之外,新版《反垄断法》对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代表的反行政垄断尤其关注。
资料图
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以事前审查的方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以尽可能及时地遏制行政垄断行为的出现。毕竟,带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因素的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其影响都不仅是具体的市场领域,还涉及地方政府的公平公正形象与政策的公信力,这也是反对行政垄断一直都被视为反垄断执法重心的原因之一。
写入《反垄断法》之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早在2016年就被国务院专文部署和推进,要求“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21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亦正式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此番《反垄断法》的修改,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了立法上的明确,以此为契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细节落地,就更有必要名正言顺地扎实推进:包括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本身在行政监督序列中的独立性与有效审查问题,也包括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发现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理与责任追究等等。
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前置性的反行政垄断措施被新法明确相呼应,反行政垄断亦是2022年的执法重点:今年初,全国各地已先后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6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点名通报第一批共计12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主要涉及医疗卫生、交通出行、保险、教育、建筑等领域。
在新版《反垄断法》增加的多个规制行政垄断条款中,除了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配合反垄断调查,还明确赋予反垄断机构约谈涉事行政部门负责人、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力。同时,新法还增补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在法律责任部分,新旧《反垄断法》均未对因应行政垄断责任人的罚则做梯次细分,但在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中,则明确对在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情况下的具体处分适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多项罚则并行导致选择性适用误区。
对照前述多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会发现,不仅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也包括后续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都迫切需要在行为督促与责任追究的方式、手段与力度上有所突破,以凸显反垄断执法约束的刚性。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引入为契机,反垄断的国家态度必须从立法到执法都有进一步的明确,对行政垄断这一破坏国家统一市场、损伤国家行政公信的顽疾,必须使出雷霆手段一反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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